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段世卫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段世卫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振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万山,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世卫。
上诉人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泰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世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8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泰格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万山,被上诉人段世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泰格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段世卫于2013年12月5日入职,担任钳工,中铁泰格公司多次口头催促段世卫签订劳动合同,段世卫均拒绝,段世卫工资5400元/月,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上一个自然月工资。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6日,中铁泰格公司全体员工季节性放假,放假之后段世卫未回公司上班,中铁泰格公司多次电话告知回公司上班,均被拒绝。故起诉,要求:1、判决中铁泰格公司与段世卫于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中铁泰格公司不支付段世卫2014年1月1日至20日、2014年2月17日至26日工资5462.07元;3、判决中铁泰格公司不支付段世卫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放假工资1362.76元;4、判决中铁泰格公司不支付段世卫2013年6月2日至12月、2014年1月1日至20日、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2月2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262.07元;5、判决段世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段世卫在原审法院答辩称:不同意中铁泰格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中铁泰格公司未与段世卫签订劳动合同。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段世卫原系中铁泰格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钳工,每月工资5400元。段世卫在中铁泰格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段世卫称其入职时间为2013年5月2日,离职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提出离职,并向公司邮寄通知。中铁泰格公司对段世卫所述不予认可,称段世卫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虽收到段世卫的邮件,但内容为空白,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并未解除,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6日为放假,放假之后段世卫一直未回公司上班。2014年2月27日,段世卫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铁泰格公司:1、确认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与其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2月26日加班工资14400元;3、支付2013年6月2日至2014年2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600元;4、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工资4220元;5、支付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2月16日放假工资2954元;6、支付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2月26日工资2234元;7、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00元;8、支付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2月26日未缴社保损失10000元;9、支付饭补390元。2014年3月,中铁泰格公司短信通知段世卫领取2014年1月、2月工资,段世卫未去领取。2014年5月27日,昌平仲裁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1040号裁决书,裁决中铁泰格公司与段世卫于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中铁泰格公司支付段世卫2014年1月1日至20日、2014年2月17日至2月26日期间工资5462.07元、2014年1月21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放假工资1362.76元、2013年6月2日至12月、2014年1月1日至20日、2014年2月17日至2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262.07元,驳回段世卫的其他申请请求。之后,中铁泰格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段世卫未就该裁决书提起诉讼。
庭审中,中铁泰格公司还提交2013年12月考勤表、2013年工资表及放假通知,证明段世卫入职时间、发放工资情况及放假事实。考勤表显示段世卫自2013年12月5日起有考勤记录;工资表显示段世卫2013年1-11月工资为0,12月工资为4680元,确认一栏标注为“√”;放假通知显示内容为:“为了错开春运高峰,便于大家出行返乡,公司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6日起放假,2月27日起正常上班。注意事项:放假期间,请大家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并按时返回。如遇非人为原因无法按时返回,请及时向主管领导告假。”段世卫表示其在2014年1月1日至1月20日上班,1月21日至2月17日放假,2月18日自己就已上班,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段世卫还提交考勤表照片、完税证明及出差照片,证明其入职时间。段世卫称照片系从中铁泰格公司拍照所得。中铁泰格公司对段世卫提交的完税证明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照片均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考勤表、工资表、短信记录、邮件回执、放假通知、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1040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铁泰格公司虽称段世卫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但未提交段世卫的相关入职资料,中铁泰格公司虽提交段世卫的考勤表及工资表,但该工资表无员工签字,中铁泰格公司亦未能提交有员工签字的工资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对中铁泰格公司称段世卫入职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的主张不予采信,对段世卫称其入职时间为2013年5月2日的主张予以采信。中铁泰格公司虽主张段世卫自2014年1月1日放假至2月26日,但仅提交放假通知不能证明段世卫的实际考勤状态,段世卫对该放假通知亦不予认可,中铁泰格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对段世卫所称2014年1月21日至2月16日期间放假、2月17日回公司上班的主张予以采信,中铁泰格公司要求确认与段世卫于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段世卫在中铁泰格公司工作期间,中铁泰格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中铁泰格公司虽主张已通知段世卫签订劳动合同但遭拒绝,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段世卫亦不予认可,故中铁泰格公司应支付段世卫2013年6月2日至12月、2014年1月1日至20日、2014年2月17日至2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3262.07元,其要求不予支付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中铁泰格公司未支付段世卫2014年1月、2月期间工资,故应支付段世卫2014年1月1日至20日、2014年2月17日至2月26日期间工资5462.07元,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2月16日放假工资1362.76元,其要求不予支付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段世卫于二○一三年五月二日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段世卫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十日、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至二月二十六日期间工资五千四百六十二元零七分;三、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段世卫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一四年二月十六日期间放假工资一千三百六十二元七角六分;四、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段世卫二○一三年六月二日至十二月、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十日、二○一四二月十七日至二月二十六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四万三千二百六十二元零七分。
中铁泰格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一、撤销原判;二、改判中铁泰格公司与段世卫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三、改判中铁泰格公司不支付原判第二、三、四项的给付内容;四、由段世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中铁泰格公司多次口头催促段世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遭段世卫拒绝,因此中铁泰格公司无须支付段世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4年年初全体员工季节性放假,放假后段世卫未回公司上班,段世卫未向中铁泰格公司提供劳动,因此中铁泰格公司无须向段世卫支付此期间工资。
段世卫同意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三、中铁泰格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段世卫2014年1月1日至2月26日期间的工资。
中铁泰格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系劳动关系中的管理方,应就职工入职、离职时间负有举证义务。中铁泰格公司虽主张段世卫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2014年1月1日放假后就未回公司上班,但未提交充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采信段世卫的主张,认定其入职时间为2013年5月2日,离职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并认定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中铁泰格公司主张上述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铁泰格公司虽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段世卫,但仅有“已通知段世卫签订劳动合同遭拒绝”的口头陈述,未提交任何相应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此,中铁泰格公司应支付段世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中铁泰格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铁泰格公司虽主张2014年年初全体员工季节性放假,放假后段世卫未回公司上班,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中铁泰格公司应向段世卫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中铁泰格公司不支付此期间工资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铁泰格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刘俊霞
审判员 薛 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芳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