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元与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何春元与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8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春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何春元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春元申请再审主要称,1、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上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雇佣关系,现提供被申请人扣我工资和占地没给申请人补偿款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扣申请人工资,强迫申请人签字辞退,不叫上班。2、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既有劳动关系,又有劳务关系,受民法、合同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保护,申请人要求按劳务关系赔偿的诉讼请求被遗漏了。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行为。被申请人在答辩状上捏造事实,说申请人扰乱厂区秩序,随意处罚员工,而辞退申请人的理由是50岁以上。判决书上把这一重要案情隐瞒了,属于徇私舞弊行为。
本院认为,2012年6月14日申请人签署《证明》,主要内容为:何春元2007年5月受雇于被申请人,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受雇工作,故本人自愿与被申请人解除雇佣关系,自签字之日起与被申请人不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该证明上有“何春元”签字,并注明“以上内容我已看过,属实。”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供的何海军(申请人儿子)与广平县广平镇南贺庄村村委会1998年10月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广平县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意见书、被申请人3月份工资表(退休人员3月份补发工资),与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劳动关系无关,且不能证明上述2012年6月14日证明系申请人被胁迫所签,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作为原告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只能按照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进行审理。故申请人不能要求法院既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又有劳务关系,这是矛盾的两个诉求,两审法院对申请人要求按照劳务关系赔偿的诉求未予支持,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申请人申诉称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的理由为50岁以上,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判决书上对该事实没有认定并无不当,不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两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何春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春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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