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宗林诉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何宗林诉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民诉申字第0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何宗林。
再审申请人何宗林因诉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诉字第0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宗林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属违法审判;2、一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二审认定的事实是二审法院提供,一审裁定书中没有,未经质证,而且证据有多处适用法律错误,尚不具有证明力的伪证。应当公开审理而未公开,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的起诉。
2013年11月1日,何宗林以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省农垦公司暗箱操作,没有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没有办理正式退休审批手续颁发《职工退休养老证》,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给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手续,且省农垦公司又没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发标准支付其养老保险、福利待遇而发生劳动争议,请求判令:一、停止侵害何宗林正式退休职工身份权。按照苏劳险(1995)1号文件规定,为何宗林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办理正式退休审批手续,报请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并纠正原先内退审批表中的许多错误,据实准确填报《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中各项目的数据,准确计算报批养老金数额。二、停止侵害何宗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发给的各项补贴性养老金的权利。依照现行规定,发给何宗林统筹项目外物价生活综合补贴性养老金每月165元;发给何宗林本人养老金6.1%的房租补贴性养老金。一次性补发自何宗林1997年11月被内退至2013年4月期间累计拖欠何宗林的物价生活综合补贴性养老金32580元;房租补贴性养老金14055.80元。依照劳动法89条规定省农垦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照有关类似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相当于物价生活和房租补贴性养老金累计拖欠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合计累计拖欠额与25%经济补偿金之和的五倍赔偿金。三、停止侵害何宗林享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权利。一次性补发9次少调少发拖欠何宗林的基本养老金累计数3597元。依照劳动法89条规定省农垦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照有关类似法律、法规规定支付9次少调少发拖欠何宗林基本养老金的累计数3597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累计拖欠数3597元与25%经济补偿金之和的五倍赔偿金。四、停止侵害何宗林享受一次性住房福利补贴的权利。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房改决定及南通市、开发区房改政策规定,发给拖欠何宗林一次性住房福利补贴60840元。依照劳动法89条规定省农垦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照有关类似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相当于拖欠额60840元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拖欠额60840元与25%经济补偿金之和的五倍赔偿金。
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何宗林的本次诉请与其历次起诉请求基本一致,因有关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即: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此外,诉状中关于补发住房补贴的要求,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开民诉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对何宗林的起诉不予受理。
何宗林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一、2001年5月9日,何宗林曾以省农垦公司、江苏省国营南通农场为被告,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发放物价生活补贴、增加养老金、颁发《退休职工养老证》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8日作出(2001)港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认为何宗林的上述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受案范畴,遂驳回何宗林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宗林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4年8月26日,该院作出(2004)通中民监字第017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何宗林的再审申请。何宗林提起本案诉讼的第一、二、三项请求,业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现何宗林再次提起该项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何宗林的第四项请求,因属于执行国家房改政策而发生的纠纷,故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一、二审法院裁定对何宗林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何宗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宗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家祥
审判员 潘金芳
审判员 郭晓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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