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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成等与中国集装箱总公司乌鲁木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71

李建成等与中国集装箱总公司乌鲁木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申字第1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成。

  诉讼代表人:王文敬。

  委托代理人:李世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集装箱总公司乌鲁木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霆,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新,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建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集装箱总公司乌鲁木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新疆昊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力

代理审判员 张 红 见

代理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爱丽美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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