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强与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李德强与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德强因与被申请人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德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上峰公司已经支付了各类加班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本人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错误。(三)本人与上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中明确提出是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上峰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一)关于上峰公司是否支付了李德强的各类加班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李德强的工资表中第一项为“加值班年休假补贴费”,该项组成中包括工作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加班工资、营业利润补贴。原判根据李德强和上峰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计算出李德强每月的各类加班工资,而此加班工资和李德强工资表上的数额是一致的,从李德强提供的工资卡和上峰公司提供的李德强工资表来看,上峰公司已经支付了李德强工作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年休假加班工资。由于上峰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每周工时不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即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存在双休日加班工资问题。故李德强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二)关于李德强的工作岗位实行何种工时制的问题。经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上峰公司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李德强与该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也约定李德强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原判决对此认定有事实依据。(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李德强在辞职申请表上写明“本人现由于自身原因,请求辞职,望领导给予批准”,其虽提出“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休息时间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原判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李德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德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道林
审 判 员 金爱慈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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