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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永贵与邢台市电碳厂破产清算组、邢台县工业促进局、邢台驰宇电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10-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73

吕永贵与邢台市电碳厂破产清算组、邢台县工业促进局、邢台驰宇电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邢民申字第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吕永贵。

  被申请人:邢台市电碳厂破产清算组。

  被申请人:邢台县工业促进局。

  被申请人:邢台驰宇电碳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吕永贵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立民终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永贵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不履行调查、审查义务,申请人只收到了(2007)邢民初字第867号民事裁定书和邢台中院(2008)邢立民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并未收到(2007)邢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裁定书,(2007)邢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吕永贵诉邢台市电碳厂破产清算组、邢台县工业促进局、邢台驰宇电碳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移交档案并赔偿损失一案,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7)邢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现吕永贵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关于本院(2014)邢立民终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中提到的“(2007)邢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系笔误,应为“(2007)邢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经作出(2014)邢立民终字第104-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补正。

  综上,吕永贵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永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宏平

审判员  程东湘

审判员  姚发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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