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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祥与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535

王云祥与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鲁民申字第4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祥,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安继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可珍,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云祥因与被申请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终字第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云祥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即使华安公司在王云祥住院治疗以后补缴了保险,因医疗保险是保障缴纳保险以后的医疗事故,所以王云祥只能享受华安公司缴纳保险之日6个月以后的医保待遇,华安公司补缴了以前的保险,王云祥也不能报销以前的医疗费用。3、王云祥要求单位报销医疗费,不是所有职工的要求,不属于群体事件,原审法院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华安公司已向安丘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补缴了自2001年1月至2008年12月份该公司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也包括王云祥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云祥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云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云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爱军

审判员  邓卫国

审判员  毛国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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