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友与西安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杨宝友与西安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民一申字第0039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宝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刘生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汉仪,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锐,西安铁路局铜川车务段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铁路局铜川车务段。
负责人赵军锋,西安铁路局铜川车务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王汉仪,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宝友与西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铜川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做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宝友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宝友申请再审称:铜川中院的调解书违背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愿、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西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铜川车务段答辩称:本案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西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铜川车务段已经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杨宝友与西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铜川车务段三方均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按照各方调解意见制作了调解书。杨宝友与西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铜川车务段均签字领取了调解书,故杨宝友提出调解书违背其真实意愿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关于调解书的内容是否违法的问题,调解协议约定西安铁路局自调解书生效后20日内给付杨宝友22万元;西安铁路局铜川车务段每年参照铜川车务段退休职工春节慰问标准对杨宝友春节进行一次慰问;双方争执到此了结,再不争执。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在各方签收调解书后,杨宝友领取了西安铁路局同意给付的22万元,西安铁路局铜川车务段在2014年春节也参照铜川车务段退休职工春节慰问标准对杨宝友进行了慰问。综上,杨宝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宝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立革
代理审判员 李 咏
代理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滕欣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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