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方与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殷方与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鹤民终第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海涛。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殷方与上诉人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鹤壁市淇滨区法院2013年8月7日作出(2011)淇滨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殷方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鹤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淇滨区法院重新受理后,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殷方与佳多公司均不服,均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殷方,上诉人佳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海涛、刘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淇滨区法院一审认定:2011年3月7日,殷方通过招聘到佳多公司,2011年3月9日开始工作,后被委派至南昌汤淇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昌汤淇公司),月工资900元,日工资为41元/天(900元/月÷21.75天=41元/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5月19日殷方离职,佳多公司未为殷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作期间佳多公司收取殷方餐卡押金10元、住宿押金100元,拖欠殷方2011年3月至5月工资共2050.32元。2011年8月1日,殷方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1年10月18日,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人仲案字(2011)第2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佳多公司支付殷方工资和经济补偿金2206.61元(其中2011年3月工资625.16元、4月份工资1280元、5月份工资145.16元,经济补偿金156.29元);2、佳多公司支付殷方双倍工资750元;3、对殷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殷方不服仲裁裁决,为此成讼。
淇滨区法院一审认为:殷方通过应聘的方式到佳多公司工作,后被委派至南昌汤淇公司,其中工作证、应聘登记表、离职清单、餐卡押金、住宿押金等证据能够证明佳多公司与殷方已成立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故殷方与佳多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殷方要求佳多公司支付其拖欠3个月的工资3615.76元及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903.94元的诉讼请求,因2011年3月至5月的工资,佳多公司未支付殷方,故佳多公司应支付殷方工资2050.32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工资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佳多公司应支付殷方经济补偿金512.58元(2050.32元×25%=512.58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殷方要求佳多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098.66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殷方2011年3月9日到佳多公司工作,佳多公司应在2011年4月9日前与殷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佳多公司始终未与殷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殷方自2011年4月10日至2011年5月19日工作时间为25天,故佳多公司应支付殷方双倍工资差额1025元(25天×41元/天=102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殷方要求佳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5月19日殷方已从佳多公司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佳多公司应支付殷方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50元(900元/月÷2=45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殷方要求佳多公司支付其50%额外经济补偿金1454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佳多公司未依法支付殷方经济补偿金450元,佳多公司应向殷方加付225元赔偿金(450元×50%=22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殷方要求佳多公司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169.0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834.41元、节假日工资303.42元的诉讼请求,殷方的该项主张实质均为加班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殷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故对其要求佳多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殷方要求佳多公司支付其未依法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额外工资1100元、加付赔偿金5166.15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殷方要求佳多公司支付拖欠出差补助645元、伙食补助357.5元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审理。关于殷方要求佳多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其无工作期间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殷方的该两项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故不予审理。
淇滨区法院一审判决:一、佳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殷方工资2050.32元及经济补偿金512.58元;二、佳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殷方二倍工资差额102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元、赔偿金225元;上述第一、二项共计4262.9元。三、驳回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殷方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殷方的工资基数不清,计算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等给付金额不正确。一审判决认定殷方加班事实不清,殷方四月份考勤表出勤30天,与本案有关联,应支持加班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改判。
佳多公司答辩称:殷方在上诉状中已经明确认可了与南昌汤淇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显然其与佳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明显本案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殷方各项诉讼请求。
佳多公司上诉称:殷方的用人单位是南昌汤淇公司,而非佳多公司。南昌汤淇公司与佳多公司有多年的技术合作关系,南昌汤淇公司曾委托佳多公司对殷方等新进员工进行培训,代为办理离职手续等。一审法院对上述案件事实未予查清。殷方工作证虽有佳多公司公章,但该工作证上照片与公章分离,属于伪造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佳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不当。一审判决遗漏本案关联当事人南昌汤淇公司,殷方与佳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与佳多公司无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殷方诉讼请求。
殷方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殷方与佳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证据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相关规定,应驳回佳多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认真审查当事人所举证据,确认淇滨区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殷方认为其与佳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工作证、应聘登记表、离职手续清单、佳多公司在仲裁时提交的答辩状等证据予以支持,工作证、应聘登记表、离职手续清单均加盖有佳多公司的公章,在离职手续上显示有仓库、质检、经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人员签字,佳多公司在仲裁时提交的答辩状中也明确认可殷方是佳多公司员工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殷方与佳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充分,佳多公司辩称殷方与佳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审查,一审判决审查采信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关于殷方工资标准问题。殷方被佳多公司招聘后,即被委派至南昌汤淇公司工作,一审法院采用南昌汤淇公司提供的工资标准并无不当。殷方向佳多公司主张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殷方、佳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本案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殷方负担10元,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苗国庆
代理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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