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艾阳田与常州德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53


艾阳田与常州德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常民终字第1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阳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德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留斌,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秦霞,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艾阳田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情况:

  艾阳田诉称,2012年5月25日,本人到常州德源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上班,做HP公司电脑包两个月时间,每天除白天正常上班外,下午5点半加班到第二天凌晨2点,加班时间为8个半小时,共加班510小时。随后的两个月20天时间,每天除白天正常上班外,共加班480小时,累计加班990小时。德源公司共欠加班工资63360元。由于本人在该公司与同厂职工吴绍健发生矛盾,老板处理此事不当,被迫离开公司。事发后,本人于2012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德源公司还欠本人一个月16天的工资8433元和每个月扣1666元年终集中发放的工资7774.67元。本人于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本人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德源公司支付本人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79567.67元。

  德源公司辩称,艾阳田于2012年5月至10月在我公司上班没有异议,但追索劳动报酬已过诉讼时效。我公司并不存在艾阳田所讲的加班990小时的情况,我公司完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上下班,对于平时偶尔的加班会在第二天安排员工调休。2012年9月、10月工资确实未发放,因艾阳田于2012年10月16日打伤吴绍健,我公司垫付各项费用5500元,该部分应该在工资中予以扣除。我公司不存在克扣工资作为年终奖发放的情况。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艾阳田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艾阳田、德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艾阳田从事主管工作。艾阳田于2012年5月25日到德源公司工作,口头约定年薪为8万元,艾阳田第一个月工资为5000元,后调整为5500元。2012年10月16日晚9时许,艾阳田为泄私愤,指使三名男子对吴绍健进行殴打,致吴绍健左眼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吴绍健所受之伤属轻伤。艾阳田于2012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3年2月6日,艾阳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艾阳田出狱后向金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德源公司支付其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79567.67元。仲裁委以艾阳田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艾阳田遂诉至法院处理。

  原审庭审中,按照艾阳田提供的证人名单,法院通知证人刘某、罗某、吴某出庭。刘某陈述:“艾阳田是我介绍到德源公司上班的,待遇是5000元/月,年薪七、八万元。如果工作不到一年只有工资没有年终奖。艾阳田的岗位是板房主管”。罗某陈述:“我在板房上班时,不是每天都加班,如果不忙的话是放假的,一般法定节假日都休息的,一个月固定休息三到四天。上班时间为早上七点半至十一点半,下午一点至五点。如果加班加得比较晚是安排我们调休的。如果有加班,在领每月工资时已发放给我了”。吴某陈述:“我现在是板房主管,原来是艾阳田的工作。每月固定的工资5500元,包括加班工资的。公司不考核我的工作时间,上班时间是有弹性的,由自己安排,也有可能其他人在上班,我已下班的情况。艾阳田的工资是固定的,所有管理人员的工资都包括加班费的。我主要是安排工作”。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艾阳田主张加班990小时,其提供的录音资料并不能反映其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天数和时长。艾阳田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陈述也不能佐证其诉讼主张。故艾阳田主张990小时的加班费,证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1个月零16天的工资问题,德源公司虽辩称其中的5500元赔偿给了受害人吴绍健,但德源公司既未得到艾阳田授权,事后也未得到艾阳田的追认,故该5500元不应在艾阳田工资中予以扣除。按照艾阳田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天数,其主张8433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年终奖问题,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职工的表现酌情给予发放的额外奖励,故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年终奖发放制度。艾阳田因与职工吴绍健发生矛盾,指使他人对吴绍健进行殴打,并构成刑事犯罪。按照规定,对于该年终奖德源公司可不予发放。但德源公司同意以6666元/月的标准补足艾阳田的报酬,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故年终奖为6330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德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艾阳田工资8433元、年终奖6330元,合计14763元。二、驳回艾阳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德源公司负担(以上款项艾阳田已预交,德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艾阳田)。

  上诉人艾阳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第一次庭审时,被上诉人代理人陈述:“被上诉人从不加班,如果因特殊情况加班,第二天会补休给员工,被上诉人公司均符合劳动法”。原审第二次庭审时,被上诉人代理人向证人罗某问到同样的问题,说被上诉人从没加过班,因特殊情况加班,第二天补休。被上诉人居然说谎,还说符合劳动法。上诉人加班属实,被上诉人就应按照劳动法给付加班费。原审中,上诉人已提供了三份通话录音证明加班的事实。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供加班记录,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加班记录(因为被上诉人公司的打卡机不显示时间,就怕劳动局来查),同时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未提到加班费。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加班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德源公司答辩称,关于加班问题,原审已查清,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加班,也无法证明加班时间,根据上诉人主张的990小时加班时间,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加班8.5小时,休息只有7.5小时,完全不符合客观实际。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原审中被上诉人配合上诉人的要求,通知三位员工出庭作证,三位员工的证言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加班的事实。关于年薪问题,上诉人月工资是5000元,后调整到5500元,至于8万元年薪,包括了上诉人的年底奖金,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没有干到年底离厂的员工不享有年底奖金。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上诉人愿意补足上诉人工作期间的奖金。关于克扣工资问题,被上诉人并非无故不发放工资,而是由于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与他人发生纠纷,涉及刑事责任,被上诉人无法向其发放工资,被殴打的人也是被上诉人的员工,被上诉人已将其工资中的5500元赔偿给了被其殴打的员工。虽然这5500元并未得到上诉人追认,但并不是被上诉人无故克扣工资,现被上诉人愿意将最后一个月另16天的工资发给上诉人。

  二审中,上诉人艾阳田向本院提供了四份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复印件),证明被上诉人单位确实存在加班事实,每天加班到凌晨2点至5点。被上诉人质证认为:首先,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也无法得知其真实来源,更无法查明四份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中载明的四人与上诉人是什么关系;其次,四份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中显示的四位人员均是在2013年和2014年到被上诉人处工作(该事实尚需核实),这四人的工作时间与上诉人不同,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三,根据上诉人所述,这四人的加班费已获得,但被上诉人代理人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律顾问,没有接触过这类投诉案件。综上,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问题,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原审中,上诉人陈述:“我是(被上诉人)工程部的主管(看样品),岗位职责主要是管理,(包括)看样包、跟物料、生产方面的问题,如果生产样品有问题还要下去。”

  证人刘某在原审中还陈述:“我是(被上诉人)管理类人员,每月工作量、工作时间没有量化,将工作做完就可以了,工作的时间长短、早晚也不约定,只要将自己岗位上的事情做完就行了。(被上诉人)对管理类人员的管理模式是一致的,但我比他们更轻松。我的月薪3500元,如工作表现好的话有年终奖的,只有几千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本案其他事实与原审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是否需要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在原审及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情况。另外,结合上诉人及证人刘某原审的陈述来看,上诉人系被上诉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弹性,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其主张依照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因此,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艾阳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 洋

  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

  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