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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侯阳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0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57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侯阳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2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负责人:刘安德。

  委托代理人:陈德国。

  委托代理人:曾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侯阳。

  委托代理人:张起淮。

  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候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26日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候阳于2007年8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2007年8月13日起至候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及出现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终止条件时止。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安排候阳在飞行员岗位工作。该《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七条约定,乙方(侯阳)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第二十八条约定,乙方(侯阳)在被审查期间或经济问题未处理结案之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5月16日,候阳通过北京市东区邮电局三源里邮电支局,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候阳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日书面告知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求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安保评估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移交相关手续。候阳要求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并明确交接工作的所有事宜。候阳承诺在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30日后,如因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工作需要,为不给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生产经营和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带来不利影响,候阳可以继续帮助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工作1-3个月,但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候阳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13)京长安内民证字第7086号],证明候阳于2013年5月16日向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书面寄送解除劳动合同申请。2013年5月20日,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3年5月22日,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作出《关于侯阳同志辞职的复函》,并于当日送达候阳签收。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称,由于候阳提出辞职的原因及理由不充分,经研究,不同意候阳辞职要求,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将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时间与候阳继续进行沟通协商,听取候阳有关要求及对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候阳双方已就辞职问题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候阳在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处继续工作至2013年6月18日,并领取劳动报酬。候阳在离开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处时,已将《空勤人员登机证》退回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但没有办理其他交接手续。

  另查明:候阳在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处工作期间,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没有对候阳进行审查立案,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也未发现候阳存在经济问题。

  同时查明:候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安保评估证明,办理候阳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将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移交到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该委经审理,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桂劳人仲裁字(2013)第6号仲裁裁决书,裁令:1、确认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候阳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6月20日起解除;2、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为候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安保评估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将候阳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员执照、空勤人员登机证移交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候阳应当配合办理。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因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不解除与候阳之间的劳动关系;2、无须向候阳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和安保评估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无须将候阳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执照、空勤人员登机证移交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已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权,劳动者有权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权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受劳动合同的限制,同时有利于劳动力的自由畅通流动,活跃了劳动力市场。但劳动者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也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和时间要件,要求通知的形式是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的时间是30日。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候阳于2007年8月13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候阳就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已提前30日书面告知了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候阳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予以解除。由于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候阳进行审查立案的事实和候阳存在经济问题,候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八条的约定。故,候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有效,从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收到通知之日即2013年5月20日后第31日即2013年6月20日开始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对此,应予以确认。

  关于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和安保评估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律已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安保评估证明,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种后合同义务。而由于民航运输业的安全保障的特殊性,用人单位的安保评估证明与飞行员具有密切的身份关系,是飞行员再就业的前提。劳动者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利于劳动者获得新工作,也有利于新用人单位获得劳动者的相关劳动信息,以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使劳动者更方便地实现社会保险权益。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提出在候阳支付原招收录用培训候阳的费用后,才办理出具证明和有关转移手续的抗辨理由,由于与该案分属不同的争议法律内容,不能以此作为拒不办理上述手续的事由,应不予采纳。故,候阳与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应当履行上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安保评估证明、转移劳动人事档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关于将候阳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执照、空勤人员登机证移交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问题。首先,是飞行员技术档案及相关证件是否需要转移问题。飞行员技术档案是从事民航飞行职业的准入条件,是与飞行员实现就业、择业权利息息相关的资料,应当属于飞行员个人档案范围。飞行员相关证件与飞行员重新工作具有密切关系,是飞行员再就业的前提。因此,飞行员技术档案及相关证件应随同飞行员转移。其次,是飞行员技术档案及相关证件是否要协商一致才能移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已作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用工行为,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新航空企业招用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原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该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候阳有新的用人单位。在没有新用人单位的前提下,显然不存在先与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协商转移的可能,故,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以此为由不办理转移手续,应不予认可。最后,是飞行员技术档案及相关证件转移的方式问题。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第六条和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民航中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航中南局(2011)15号)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人员已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单位应将其飞行技术档案、身体体检档案、背景调查文件交所在地监管局暂存保管,并收回其空勤登机证。申办飞行执照变更时,还应提交飞行执照、飞行经历记录本及技术档案复印件。申办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变更时,还应提交完整体检档案。申办空勤人员登机证变更时,还应提交背景调查文件。候阳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员执照、空勤人员登机证属于与再就业密切相关的飞行技术档案、身体体检档案及飞行证照,应当依照规定移交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执照目前由候阳保管,候阳负有配合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办理转移的义务。故,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应将候阳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员执照、空勤人员登机证移交候阳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与候阳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6月20日解除;二、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侯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安保评估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三、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候阳侯阳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执照、空勤人员登机证移交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候阳应当配合办理。案件受理费10元(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已预交),由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负担。

  上诉人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尚未成就,被上诉人无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十二条的约定,被上诉人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就有关费用进行协商和补偿。本案中,上诉人录用被上诉人后,上诉人先后投入了大量的时间、资金对被上诉人进行培训,其中培训费用就超过四百万元。因此,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上诉人将需要花费巨资重新培养飞行员,无疑会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根据国家关于飞行员辞职的行政规章的规定,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就相关费用协商一致之前,无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国国民用航空总局、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的规定,飞行员辞职的,应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费用与航空公司进行协商。三、上诉人不负有向被上诉人出具相关证明和办理档案、证照移交的义务。根据国家关于飞行员劳动关系的管理规定,只有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才需要为飞行员出具相关证明和办理档案等移交手续。本案中,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能成立,上诉人也就没有向被上诉人出具相关证明和为其办理相关档案、证照移交的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候阳答辩称:一、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劳动的权利和选择劳动岗位的自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选择劳动岗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由。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三种形式,即协商一致解除、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和随时解除。被上诉人提前书面通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二、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就有关费用提出过任何意见,而且无论是否协商一致,被上诉人均有权依照法律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三、档案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单位,它的属性属于国家备案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飞行人员离职,原所在单位应当将技术档案、健康档案和相关证照转移至所在地区民航管理局保管。飞行员再次入职时必须提供以上全部档案材料和证照。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是否依法有据。

  当事人除依据在一审提交的证据陈述诉辩主张外,未提交新证据。且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侯阳与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南航广西分公司上诉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的约定,侯阳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就有关培训费用进行协商和补偿,如双方对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侯阳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乙方(侯阳)在甲方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培训费用和招接收费用”,故侯阳与南航广西分公司并未约定双方对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侯阳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约定侯阳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培训费用和招接收费用进行赔偿。至于侯阳培训费用和招接收费用的赔偿问题,南航广西分公司未在本案中提起仲裁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权利解决;南航广西分公司上诉还主张依据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第一点内容,侯阳未与南航广西分公司就相关费用协商一致之前,无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第一点并未规定在相关费用没有协商一致之前飞行员不能与航空公司解除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在劳动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具备强制履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侯阳与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7年8月13日起至乙方(侯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及出现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终止条件时止”、第二十七条约定“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侯阳于2013年5月16日向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侯阳在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工作至2013年6月18日的客观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侯阳与南航广西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南航广西分公司收到通知之日即2013年5月20日后第31日即2013年6月20日解除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二、关于将候阳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执照、空勤人员登机证移交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及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和安保评估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如前述,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6月20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解除、终止本合同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约定,南航广西分公司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候阳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等证照移交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及为侯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南航广西分公司关于该问题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方航空广西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 超

审判员 李 帮

审判员 王文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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