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好润超市有限公司与莫秀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东莞市好润超市有限公司与莫秀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好润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瑞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富、谢日康,分别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秀。
上诉人东莞市好润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莫秀于2013年9月1日入职好润公司工作,任职收银员。好润公司、莫秀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好润公司主张系莫秀不愿意签订,但对此主张,好润公司未能进行相应举证,莫秀也予以否认。
好润公司、莫秀确认,莫秀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作日正常工作352个小时、工作日加班40个小时、休息日加班81个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36个小时;此期间莫秀已领取的应发工资金额为2013年9月2100元、2013年10月2391元。另,2013年5月1日起,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调整为1310元/月,折算成小时工资为7.53元/小时。
好润公司在2013年9月5日向莫秀收取了岗位保证金300元,好润公司于庭审中表示同意退还此款。好润公司在2013年9月以盘点时月饼少了为由对员工进行罚款,其中莫秀被罚款7.3元,但好润公司未能证明莫秀对月饼丢失存在责任。莫秀在2013年10月上班期间在朋友购物时使用了莫秀自己的会员卡,好润公司因此对莫秀罚款200元。好润公司处的会员卡管理制度规定了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给亲朋好友及自己的会员卡积分,但没有规定好润公司可对违反者处予罚款。
2013年10月23日,莫秀以“不适应工作”的理由向好润公司提出辞职,经好润公司同意后工作至2013年10月31日离职,离职时工资已结清。好润公司在结算莫秀工资时对莫秀进行工衣扣款85元,扣款的理由是工衣由员工使用、公司规定未做满半年的需要扣款一半。
2014年1月8日,莫秀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提出申诉,请求裁决:一、好润公司支付莫秀1.无故拖欠的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工资差额3780.5元;2.拖欠工资差额25%的经济赔偿金945元;3.2013年10月1日至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35.5元;二、好润公司退回莫秀罚款207.3元、工衣费84元、保证金300元。该仲裁庭于2014年3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好润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莫秀如下共计3626.3元的款项,1.2013年10月1日至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91元,2.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工资差额644元;3.退回保证金、工衣扣款、罚款591.3元;二、对于莫秀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好润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考勤表、工资单、入职表、通告、会员卡管理制度、异常事件调查报告、收据、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以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好润公司向莫秀收取岗位保证金300元,无法律依据,好润公司于庭审中也表示同意退还此款,故好润公司应退还莫秀此岗位保证金3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好润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莫秀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应否补足差额;二、好润公司应否支付莫秀2013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391元;三、好润公司应否退回莫秀工衣扣款及罚款共291.3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已知莫秀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作日正常工作352个小时、工作日加班40个小时、休息日加班81个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36个小时;并已知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为7.53元/小时。经计算,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好润公司应支付莫秀的最低工资应为5135.46元[7.53元/小时×(352个小时+40个小时×150%+81个小时×200%+36个小时×300%)]。已知莫秀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已领取的应发工资金额为4491元,存在差额644.46元(5135.46元-4491元),此款好润公司应补足莫秀。因莫秀未提起诉讼,视为莫秀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的金额644元,故好润公司应补足莫秀此期间的工资差额644元。好润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此款,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好润公司、莫秀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好润公司主张系莫秀不愿意签订,但对此主张,好润公司未能进行相应举证,莫秀也予以否认,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莫秀于2013年9月1日入职,好润公司最晚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就与莫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应自2013年10月1日起支付莫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至莫秀离职之日2013年10月31日止;且莫秀于2014年1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2013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综上,好润公司应支付莫秀2013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莫秀已领取的2013年10月份应发工资金额为2391元,且好润公司已支付莫秀的2013年10月份工资未足额,故好润公司需支付莫秀的2013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应比2391元多,因莫秀未提起诉讼,视为莫秀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的金额2391元,故好润公司应支付莫秀此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91元。好润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此款,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首先,关于工衣扣款85元一事,好润公司扣款的理由是工衣由员工使用、公司规定未做满半年的需要扣款一半,此扣款理由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予退还。莫秀申请劳动仲裁时只主张退还84元,低于应退还的金额,系莫秀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审法院予以准许,故好润公司应退还莫秀工衣扣款84元。其次,关于盘点时月饼丢失莫秀分担罚款7.3元一事,好润公司未能证明莫秀对月饼丢失存在责任,此项扣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退还。最后,虽然莫秀在朋友购物时使用自己的会员卡的行为,违反了好润公司处的会员卡管理制度,但因该会员卡管理制度并未规定好润公司可对违反者处予罚款,故好润公司因此对莫秀罚款200元,缺乏依据,应予退还。综上,好润公司应退还莫秀工衣扣款及罚款共291.3元。好润公司主张无需退还此款,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好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好润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莫秀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44元;三、好润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莫秀2013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91元;四、好润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还莫秀岗位保证金、工衣扣款及罚款共591.3元。本案一审诉讼费5元,由好润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好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好润公司无需支付莫秀2013年10月1日至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91元。好润公司曾多次向莫秀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莫秀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好润公司无法与莫秀签订劳动合同。二、好润公司无需支付莫秀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工资差额644元。好润公司采用的日薪制,上班时间时多时少,对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给予莫秀休假,不存在工资差额的事实。所以,好润公司无需支付莫秀经济补偿金。三、好润公司无需退回莫秀工衣工牌扣款、罚款291.3元。(一)工衣属消费性物品,莫秀在上班时间已用,理应由莫秀承担工衣费用。(二)莫秀自入职以来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亲朋好友的会员卡私自积分谋取私利,好润公司于2013年10月19日给予扣款是合理的。(三)莫秀的其他罚款还包括赔偿款(丢失货物),好润公司属超市经营单位,对于丢失货物的价款是由当班收银、防损、经理人员分摊,莫秀作为收银员,分摊丢失货物的损失十分合理,否则无法保证货物的安全。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好润公司无需支付莫秀2013年10月1日至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91元;3.改判好润公司无需支付莫秀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工资差额644元;4.改判好润公司无需退回莫秀工衣工牌扣款、罚款291.3元;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莫秀承担。
被上诉人莫秀辩称:一、莫秀于2013年9月1日入职好润公司上班,任职收银员。好润公司从未向莫秀提出签劳动合同,公司的一些新老员工所签劳动合同也都在2013年11月7日左右才补签,补签的时候莫秀已经辞职,好润公司补签合同前也一直未让莫秀签过劳动合同,其实没签劳动合同的还有很多人,好润公司应向莫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91元。二、莫秀入职好润公司前填写的员工招聘登记表和其他员工的表格都是一样的,并没有特别说明采用日薪制,并且工资条上清楚的写着月薪、底薪等。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莫秀应得的最低工资为5135元,好润公司已支付莫秀此期间的工资共4491元,低于莫秀应得的最低工资,好润公司应补足差额给莫秀,数额为644元。三、首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好润公司在莫秀在职期间收取了莫秀的保证金300元,理应退回。其次,好润公司在结算莫秀工资时对莫秀的工衣85元、工牌10元进行扣款,缺乏劳动法律依据,应当退回给莫秀。再次,好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盘点时月饼少了是莫秀的过错造成的,好润公司就此对莫秀进行罚款7.3元,缺乏法律依据,理应退回给莫秀。最后,莫秀对好润公司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而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可以采用教育、警告、记过等,或其他更为合理的处理方式,再说公司领导以及其他员工也有此种行为,有的不罚款,有的罚50元到200元不等。这种看心情罚款行为缺乏劳动法律依据,好润公司应当把200元罚款退回给莫秀。综上,对莫秀提出的要求退回保证金300元、工衣85元及工牌10元扣款、罚款共60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好润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莫秀3637.3元。请求驳回好润公司的上诉,本案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好润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三点,一是好润公司应否支付工资差额,二是好润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是好润公司应否退回莫秀工衣扣款及罚款。
关于第一个焦点。好润公司主张对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给予莫秀休假,不存在工资差额的事实。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工作时间及工资发放情况和东莞市同期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出好润公司应支付莫秀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好润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好润公司应当向莫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好润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好润公司主张无需退回莫秀工衣工牌扣款、罚款,但未就扣款、罚款提供相关依据,原审法院对好润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好润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好润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婉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