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丁建军与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0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04

丁建军与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建军。

  委托代理人杨颖,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运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翔、谢军,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丁荣清。系丁建军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序源。

  上诉人丁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展公司)、丁荣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晓明、王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颖,被上诉人华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军,被上诉人丁荣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序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华展公司系经营烧结页岩砖、烧结页岩多孔砖、烧结页岩空心砖的批发、制造的有限公司。2013年1月15日,华展公司与丁荣清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丁建军承包华展公司下属的土窑制坯车间,承包期一年,华展公司按每万块坯砖380元给付丁荣清工资,由华展公司监督发放。丁荣清等人在土窑生产三天后即停工,后转到华展公司的轨道窑制作水坯;丁荣清按月将工资明细造表后交给华展公司,华展公司按每万块砖260元进行结算,由丁荣清发放给工人,制坯所用设备、原材料及水电费等均由华展公司负责。2013年2月,丁建军由其父丁荣清带到土窑做事,后转至轨道窑开对辊机,按件计算劳动报酬。同年4月15日早上7点半左右,丁建军在操作对辊机时受伤。同年7月18日,丁建军向潜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丁建华与华展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华展公司不服该裁决,于同年11月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华展公司与丁建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华展公司与丁荣清之间、华展公司与丁建军之间分别构成何种关系。1、关于华展公司与丁荣清之间构成何种关系的问题。丁荣清辩称其转到轨道窑后只是华展公司“分工不同的一个员工”,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华展公司提交的该公司工资表中也没有丁荣清,丁荣清本人的报酬与轨道窑其他制坯工人一道,包含在每万块坯砖260元的结算款内且明显高于其他工人数倍,丁荣清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故不能认定丁荣清系华展公司员工;尽管由于土窑和轨道窑生产工艺不同,导致生产流程及结算标准发生变化,但在轨道窑施工过程中,华展公司与丁荣清之间构成关系的基础仍然是此前双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实质上沿用的也是该承包合同的约定,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系承包关系。2、关于华展公司与丁建军之间构成何种关系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中最为显著的特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即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丁建军等在制坯车间工作的劳动者由丁荣清雇请、并在丁荣清手中领取报酬,华展公司工资表中没有丁建军等人,华展公司并不对丁建军进行考勤、考评,丁建军亦没有提交其受华展公司管理的证据。故应认定丁建军与华展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确认华展公司与丁建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丁建军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丁建军为华展公司干活,工资是华展公司发放,丁荣清代表华展公司对工人进行管理,因此丁建军与华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丁建军与华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华展公司答辩称,华展公司与丁荣清之间是承包关系,丁建军是丁荣清雇请,与华展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荣清答辩称,丁荣清与华展公司不存在承包关系,而是公司的车间负责人,丁荣清也没有用工主体资格,故丁建军与华展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丁荣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在审理期间,丁建军、丁荣清分别提供了以下证据。丁荣清在二审庭审时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人刘某、梅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证人的身份情况;2、刘某的调查笔录两份,以证明丁荣清系华展公司的车间主任,未承包轨道窑制坯车间,制坯车间工人的工资由公司按每万块砖260元计件发放;丁荣清的工资由公司决定,且在经营过程中未赚取利润。丁建军具体工作是开对辊机,2013年4月15日在工作中受伤。3、梅某的调查笔录两份,以证明丁荣清是华展公司轨道窑车间主任,没有承包轨道窑制坯车间,轨道窑车间工人的工资由公司发放;公司副总张连生在丁荣清的领款单上签署的领承包款字样是事后添加上去的,丁荣清的工资是公司决定的,其没有从中赚取利润。丁建军是华展公司的员工,其工作是开对辊机,公司计件发放其工资,2013年4月15日丁建军在工作中受伤。4、领款单四份,以证明公司副总张连生领款单上签署的丁荣清领取承包款字样是事后添加上去的。5、华展公司工资表四份,以证明该工资表不是职工计件工资表,是公司行管人员工资表。6、收条一份,以证明丁荣清缴纳合同保证金20000元是土窑承包保证金,不是轨道窑承包保证金。丁建军在庭审后提交了两份证据,1、新华保险为华展公司员工的保险单一份,其中被保险人员有丁荣清,以证明丁荣清是华展公司员工;2、潜江市公安局积玉口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一份,报警内容一项载明,在华展公司丁建军把人打了。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该公司负责人曾远华称,两人系公司内部员工,已自行调解处理了,以证明丁建军是华展公司员工。

  针对上述证据,华展公司质证认为,对于丁荣清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于证据2、3,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且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其合法性存疑;对于证据4、5、6,是一审已经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丁荣清的证明目的。丁建军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对于丁建军提供的证据1、2,华展公司质证认为,均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对于证据1,真实性存疑,也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证据2,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丁荣清对丁建军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丁荣清提供的证据1,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予以采信;证据2、3,均系传来证据,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证据4、5、6,其内容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丁建军提供的证据1,丁荣清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不能证明丁荣清系华展公司的员工;证据2,系传来证据,不能证明丁建军系华展公司员工。故对丁荣清、丁建军提供的证据部分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另查明,轨道窑员工的工资由丁荣清造表,由公司负责人曾远华、张连生签字后发放;员工的工作时间由公司负责人与丁荣清协商确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丁建军是否与华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丁荣清与华展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承包合同,认定丁荣清与华展公司系承包关系依据不足。丁荣清经营轨道窑,与华展公司之间是按照每一万砖260元进行包干结算,部分员工的招录系丁荣清的行为,轨道窑员工工资由丁荣清造表发放,但丁荣清所造员工工资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员工的工作时间也由丁荣清与公司协商确定,因此丁荣清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委托管理行为。丁建军由丁荣清雇请,具体工作由丁荣清安排,并在丁荣清手中领取报酬,因丁荣清与华展公司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故丁建军与华展公司系劳动关系。丁建军上诉称,丁荣清是华展公司的车间负责人,其是丁荣清以公司名义招录进公司的,故与华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华展公司辩称其与丁荣清系承包关系,但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综上,丁建军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别瑶成

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

代理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诗梦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