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胡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胡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中民申字第0001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艳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勇,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宏。
再审申请人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军
审判员 钱 余
审判员 孙一鸣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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