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凤海与四平市第二货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姜凤海与四平市第二货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8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凤海。
委托代理人:韩梦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第二货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平,经理。
再审申请人姜凤海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第二货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凤海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裁定的内容明显适用法律错误。1.姜凤海在四平市第二货运公司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工种,应享受55周岁退休的福利待遇。2.四平市第二货运公司应给姜凤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实际上却没有给办理失业保险。3.依据四人保字(2011)51号文件的规定,四平市第二货运公司应给姜凤海办理医疗保险。原审裁定错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不受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姜凤海的诉讼请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款,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至法院,而不是政府部门调整的资产范围。(二)原审裁定剥夺了姜凤海的诉讼权利,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抵触。1.姜凤海实际从事的工作与档案中记载的工种不符,造成了姜凤海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的争议与改制国有资产调整无关。2.解除劳动合同后即为改制终结,而且企业改制也不存在国有资产调整和划转。姜凤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四平市第二货运公司系2011年3月经四平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的改制企业,姜凤海自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订、实际收到时间为2013年,而此期间四平市第二货运公司正处于企业改制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姜凤海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姜凤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凤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世秀
代理审判员 寇承魁
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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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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