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津与天津旭博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李京津与天津旭博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申字第009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京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旭博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联璞,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京津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旭博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京津与被申请人天津旭博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日,再审申请人李京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京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京津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晶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高荫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靳一诺
速录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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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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