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桂明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0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90

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桂明劳动争议上诉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1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明达。

  委托代理人袁红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桂明。

  上诉人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桂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达公司一审诉称,朱桂明1979年9月参加工作。2005年1月,其因患心脏病长期休病假。2008年11月公司将其召回,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其做保洁工作。2008年11月,朱桂明仅工作8天,2008年12月,朱桂明仅工作4天。后续无任何请假手续旷工,公司电话联系不上,托人转告找不到人,无法与朱桂明取得联系。公司考虑朱桂明为老员工,一直为他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至2012年7月。之后朱桂明来到公司,公司告知其因长期不到公司作自动离职处理,朱桂明完全认可。朱桂明提出要做无劳动能力鉴定,由其承担从2012年7月后的社会保险费用,向公司财务部门缴纳了8600元,由公司代交。2013年5月,朱桂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朱桂明向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013年11月13日,仲裁委裁决朱桂明于五日内至公司正常上班。2013年12月,朱桂明提供了南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体检表,医生在诊断建议一栏中明确写明“内科治疗”。因朱桂明的身体状况需要治疗,目前尚不符合重新工作的条件,双方尚不能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请求判令华达公司不支付朱桂明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2109.44元。

  朱桂明一审辩称,2008年5月17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华达公司不安排工作,其多次到单位要求安排工作。2008年8月单位安排做保洁,工作时间是晚上10点到凌晨2点,对此工作其很珍惜,但其心脏有问题,单位安排的这个工作不适应。到了2008年12月份,因身体不适,人保部领导让其回家休息,单位不给一分钱,只交保险费。2012年11月份,因身体原因需要住院,但发现华达公司停交了保险,单位根本没有通知。为了看病,找到单位,自己交了8600元给单位,让单位帮其交保费。2013年5月其被鉴定为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单位仍不安排工作,单位帮其交了2013年6-8月份的保费。2013年9月,单位没有通知又停了保费。其去单位找领导,单位不让进,报了110。后来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单位安排其工作,但单位没有安排上班。2013年12月12日,其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双方进行了沟通,单位同意安排工作,双方进行了和解,其撤回了仲裁申请。其到单位上班,但单位仍不安排工作。2014年1月2日其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裁决华达公司给付生活费。2009年到现在,其经常到华达公司要求安排工作,但华达公司根本不理。

  经审理查明,朱桂明于2013年9月6日向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达公司支付2008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工资,并要求华达公司安排正常上班。该委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崇劳人仲案字(2013)院第1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华达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安排朱桂明正常上班,对朱桂明要求华达公司支付2008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该裁决书于2013年11月16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朱桂明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达公司支付2008年12月至2014年1月病假期间的生活费69180元,与朱桂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1060元,与朱桂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生活补助费8880元。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4日作出通劳人仲案字(2014)第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华达公司向朱桂明支付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2109.44元,对朱桂明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华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

  原审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在2013年11月16日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于2013年12月1日起生效。该生效裁决书已对于2008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工资问题作出处理,本案不再理涉。根据该裁决,华达公司应当在2013年12月6日前安排朱桂明工作,对于朱桂明2013年9月至12月5日期间的生活费主张,因自朱桂明主张的2008年12月病假开始,至2013年9月已超过24个月的医疗期,且朱桂明无证据证明未提供劳动系华达公司原因所致,故对朱桂明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鉴于华达公司应自2013年12月6日安排朱桂明工作,而华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朱桂明上班,故朱桂明2013年6月起未能上班的责任应由华达公司承担。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规定,由华达公司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南通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80元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朱桂明生活费,至2014年1月31日为2163.86元[(1480÷21.75×18+1480)×80%]。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华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桂明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2163.86元。二、驳回朱桂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华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为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已安排朱桂明上班错误。实际情况是,上诉人已于2013年12月安排朱桂明至南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上班身体检验,医院诊断其需要内科治疗,上诉人已提交了该院健康体检表。因此上诉人安排了朱桂明上班,但因其身体原因,未能至上诉人处上班。故原审以上诉人未安排朱桂明上班为由适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错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双方未能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不支付朱桂明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2163.86元。

  朱桂明辩称,同意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达公司是否应支付朱桂明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2163.86元?

  本院认为,朱桂明于1979年到华达公司参加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3)院第149号仲裁裁决书在2013年11月16日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于2013年12月1日生效。根据该仲裁裁决第一项,华达公司应当在2013年12月6日前安排朱桂明工作。虽然2013年12月30日南通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上写明“定期复查,内科治疗”,但是并没有朱桂明需要病休的证据,朱桂明也没有出具病休证明请病假,因此,华达公司应当及时安排朱桂明工作,但是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安排朱桂明到公司上班工作,故应认定华达公司自2013年12月6日起未安排朱桂明工作。《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原审法院判决由华达公司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南通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80元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朱桂明2163.86元,对华达公司不存在不利。综上,华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泊霖

  审 判 员  王建勋

  代理审判员  吕 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慧娴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