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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坤与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0-0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41

孙德坤与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高民申字第6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德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金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祥,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孙德坤因与被申请人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德坤申请再审称:1、楚雄中院(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2、其委托的代理人罗福元是经楚雄市东瓜镇车坪社区居委会推荐,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条件,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二审法院不允许罗福元担任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其及代理人罗福元于2013年9月11日当庭提出的回避申请,至今未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亦无权裁定孙德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七、九、十、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孙德坤主张楚雄中院(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孙德坤居住房屋内。孙德坤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孙德坤主张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经调阅二审卷宗,本案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审判长当庭核对当事人身份时,认为孙德坤委托的罗福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孙德坤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已当庭告知罗福元及到庭旁听的孙德坤家属并另行通知开庭时间。2013年10月9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孙德坤提交了要求院长、审判员依法回避的申请,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孙德坤的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回避条件,当庭不予准许,并告知孙德坤是否申请复议,孙德坤要求复议,2013年10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370号复议决定书驳回孙德坤的复议申请。2013年11月13日,本案第三次开庭,经二审法院传票传唤,孙德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二审法院以本案按孙德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孙德坤关于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孙德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七、九、十、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德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鲍 蓉

代理审判员 张 鑫

代理审判员 赵嘉琴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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