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立与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张学立与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1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学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遵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萱,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船员中心员工。
委托代理人:闫萍,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学立因与被申请人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散货)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民终字第0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学立申请再审称:按照《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员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其服务企业未满25年,根据未服务年限扣回部分补贴”,而张学立离开公司并不是因为个人原因,而是中远散货违法与张学立解除劳动合同。(2013)二中速民终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认定中远散货与张学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一、二审法院依据该错误判决判令张学立向中远散货返还1600元住房补贴,显然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综上,张学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中远散货提交意见称,张学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焦点为张学立是否应当向中远散货返还部分已领取的住房补贴。《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规定“员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其服务企业未满25年,根据未服务年限扣回部分补贴”。张学立与中远散货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该公司工作未满25年,且已生效的(2013)二中速民终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认定中远散货与张学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因此张学立应当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向中远散货退还相应的住房补贴。一、二审法院结合张学立在中远散货的工作年限,判令张学立向中远散货返还1600元房屋补贴,并无不当。综上,张学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学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宇
代理审判员 郭静波
代理审判员 郝 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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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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