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会与上虞市曹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黎永会与上虞市曹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浙民申字第6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永会。 委托代理人:冯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虞市曹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其校。 再审申请人黎永会因与被申请人上虞市曹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黎永会申请再审称:(一)曹娥公司应为其补缴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及2013年9月的社会保险或赔偿损失;(二)曹娥公司应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000元;(三)曹娥公司将其开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支付其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综上,黎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2010年9月17日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3月起曹娥公司为黎永会缴纳社会保险,但黎永会直至2013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时才主张要求补缴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该请求已超过法定的时效。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黎永会2013年9月未达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制度工作日天数,原审法院对其要求补缴2013年9月的社会保险的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二)关于黎永会所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黎永会一审主张,曹娥公司从2010年9月17日至2013年2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7000元。经审查,黎永会自2010年9月17日进入曹娥公司工作至2013年1月3日双方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曹娥公司未与黎永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黎永会可主张的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7日至2011年9月16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黎永会应当在2012年9月16日前提出上述主张,而黎永会直至2013年10月8日才提出,显然已超过法定的时效。故一、二审法院对黎永会的上述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黎永会在其《再审申请书》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曹娥公司应支付其2011年9月17日至2013年2月28日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黎永会于2010年9月17日与曹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13年1月3日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根据该法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9月17日起应视为曹娥公司与黎永会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黎永会要求曹娥公司支付2011年9月17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二倍工资,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成立。 (三)关于曹娥公司是否开除黎永会的问题。黎永会于2013年9月23日起未在曹娥公司处上班,现黎永会主张其离职系因被曹娥公司开除,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曹娥公司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虽均有“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六条亦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但本案曹娥公司并不认可其开除了黎永会,黎永会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曹娥公司将其开除的事实,故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适用本案。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黎永会被曹娥公司开除的依据不足,以及对黎永会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此外,黎永会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认为本案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但并未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作进一步审查。 综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黎永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黎永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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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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