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董云武与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0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41

 
董云武与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申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吉民申字第7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云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申宝,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蕴芳,该联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董云武因与被申请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云武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董云武与联社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董云武与原扶余县长春岭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长春岭信用社)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因董云武意思表示不真实及长春岭信用社主体不适格而无效。在扶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扶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后,扶余县公证处也于2005年12月12日撤销了(2005)吉扶证字第316号公证书。至此,《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已被确认无效,二审法院对该无效协议书予以采纳,是错误的。2、用人单位是联社,人事管理权由联社行使,而非长春岭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虽已履行,但不能得出董云武与联社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结论。3、联社没有提供委托长春岭信用社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委托书。4、董云武与长春岭信用社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效力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二)二审判决程序违法。1、在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直接判决解除董云武与联社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2、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判决,改变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的内容,超出了联社以时效作为抗辩理由的范围,且将此前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判决全部推翻,亦超越职权。3、此前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判决如有错误,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二审法院不应径行确认。(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已被扶余县人民法院(2005)扶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确认无效,二审判决仍确认该协议有效,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联社提交意见称:董云武与联社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董云武向联社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联社授权下属单位长春岭信用社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且已履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义务。长春岭信用社没有人事录用和任免权。综上,董云武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在向联社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后,董云武与联社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海军及人事科长李喜昌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做了具体协商。其后,董云武于2005年5月19日与长春岭信用社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依据该协议领取人民币49961.60元。董云武本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效力问题。1、综观《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商、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董云武在签订该协议时,应知道长春岭信用社与联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虽长春岭信用社以其自己名义与董云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却直接约束联社与董云武。董云武以解除劳动关系违背其真实意思、其与长春岭信用社无劳动关系、该社无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书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在扶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扶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后,扶余县公证处虽撤销了(2005)吉扶证字第316号公证书,但联社与董云武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即公证与否不影响协议生效,且该协议本身亦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故董云武以公证书已被撤销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关于二审判决的程序问题。1、联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提出时效抗辩,但也主张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于此情形,二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并据此对董云武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不违反辩论原则及处分原则。2、在(2006)扶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及(2007)松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及裁判。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未超越职权。(三)关于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前已述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该协议至今亦未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二审法院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综上,董云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云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耿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