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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俊梅与漯河市郊区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0-0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36

占俊梅与漯河市郊区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占俊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郊区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孙鹏飞,该邮政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占俊梅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郊区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占俊梅申请再审称:(一)占俊梅与漯河市郊区邮政局之间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保险代理法律关系,原审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占俊梅的诉讼请求错误;(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占俊梅通过漯河市郊区邮政局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招聘广告,到漯河市郊区邮政局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占俊梅在保险代理期间参加漯河市郊区邮政局组织的培训学习,是确保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需要,只有经过培训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资格,其工作是推销漯河市郊区邮政局的保险业务,期间漯河市郊区邮政局给其发放的报酬也不固定,从占俊梅提供的报酬构成及明细看,占俊梅得到报酬的多少与其经办保险业务量挂钩,该报酬实质是保险代理费而非工资。另漯河市郊区邮政局为占俊梅发放的胸牌、制服等相关证件是占俊梅从事保险代理销售的凭证,也是占俊梅取得客户信任的凭证,并不能依此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占俊梅与漯河市郊区邮政局之间系保险代理关系,占俊梅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原审确认占俊梅与漯河市郊区邮政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占俊梅的诉讼请求正确。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占俊梅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占俊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占俊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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