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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与伍飞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13

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与伍飞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4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彤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子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飞。

  上诉人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盼安全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3月13日伍飞入职盼盼安全门公司,先在压花部门工作,2013年4月受伤,5月调去框冲压(部门)工作。2014年6月初伍飞受伤,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9级伤残。伍飞此次受伤住院30天,伍飞住院治疗期间盼盼安全门公司未为其安排护理人员。盼盼安全门公司、伍飞一致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0月21日终止。盼盼安全门公司、伍飞均认可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盼盼安全门公司向伍飞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58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90元。盼盼安全门公司为伍飞办理了工伤保险。盼盼安全门公司、伍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伍飞2013年3月出勤19天,工资为1692元;4月出勤13天,工资1943元;5月出勤28天,工资3251元。伍飞以盼盼安全门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经济补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该会作出长县劳人仲字(2014)第17号裁决,裁决如下:一、确认盼盼安全门公司与伍飞的劳动关系已依法解除;二、盼盼安全门公司向伍飞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9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0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08元;三、盼盼安全门公司向伍飞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739.5元;四、盼盼安全门公司向伍飞支付护理费3000元;五、盼盼安全门公司向伍飞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六、盼盼安全门公司向伍飞支付鉴定费200元;七、盼盼安全门公司向伍飞支付交通费300元;八、盼盼安全门公司向伍飞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5194元;九、驳回伍飞的其他仲裁请求。盼盼安全门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述;伍飞未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工伤待遇。伍飞受伤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盼盼安全门公司、伍飞劳动关系已终止,盼盼安全门公司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关于工伤一次性待遇。伍飞2013年3月、4月未正常出勤,原审法院以2013年5月伍飞的工资3251元计算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伍飞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251元/月×9个月-18290元=109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51元/月×8个月=260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08元。上述费用应由盼盼安全门公司承担,伍飞应协助盼盼安全门公司在工伤保险部门理赔。2、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伍飞住院期间的护理应由盼盼安全门公司负责,盼盼安全门公司未安排护理时应承担护理费用。盼盼安全门公司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收入,2012年湖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36076元,盼盼安全门公司住院30天,故盼盼安全门公司住院期间护理费为36076元÷12个月=3006元。仲裁裁决护理费3000元伍飞未起诉视为接受裁决,故原审法院支持住院护理费3000元。3、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盼盼安全门公司、伍飞认可停工留薪期为4.5个月,故停工留薪工资为3251元/月×4.5个月-5890元=8739.5元。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费、外地就医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对盼盼安全门公司关于免予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交通费3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仲裁裁决盼盼安全门公司向伍飞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盼盼安全门公司未请求不支付,故视为盼盼安全门公司同意支付,原审法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盼盼安全门公司、伍飞于2013年3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盼盼安全门公司应在2013年4月12日前与伍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伍飞一直未与盼盼安全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盼盼安全门公司、伍飞劳动关系于2013年10月21日终止时,盼盼安全门公司应向伍飞支付上述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仲裁裁决盼盼安全门公司向伍飞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194元,伍飞未起诉视其同意仲裁裁决,故原审法院认定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为519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限盼盼安全门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伍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9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0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08元。二、限盼盼安全门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伍飞住院期间护理费30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三、限盼盼安全门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伍飞停工留薪期工资8739.5元。四、限盼盼安全门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伍飞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5194元。五、盼盼安全门公司无需向伍飞支付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交通费。六、驳回盼盼安全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盼盼安全门公司负担。

  宣判后,盼盼安全门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伍飞在盼盼安全门公司工作期间,盼盼安全门公司为伍飞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参保基数是经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定的,因此,不应由盼盼安全门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差额费用。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盼盼安全门公司无关。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伍飞参保基数(即缴费工资2010元)计算,即为2010*8=16080元。三、伍飞于2013年3月13日经应聘至盼盼安全门公司担任配套车间工人,截止2013年5月,每月工资分别为1692元、1943元、3251.1元,月平均工资(1692+1943+3251.1)/2.6个月=2648元,应以此为标准计算伍飞停工留薪期工资。四、伍飞未提供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情况及收入证明,盼盼安全门公司不认可此费用。五、盼盼安全门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伍飞在2013年6月9日受伤,盼盼安全门公司统一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时,伍飞正在医院住院治疗,并告知伍飞,伍飞在出院后一直未来盼盼安全门公司报到上班、签定《劳动合同》,导致伍飞劳动合同一直未正常签订的结果为伍飞有意造成,盼盼安全门公司无须支付伍飞的双倍工资差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如下:1、依法免予判令盼盼安全门公司支付伍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969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008元;2、依法判令盼盼安全门公司支付伍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80元(2010元×8个月);3、依法判令盼盼安全门公司支付伍飞停工留薪期工资6026元(2648元/月*4.5个月-890-5000=6026元);4、依法免予判令盼盼安全门公司支付伍飞住院期间护理费3000元;5、依法免予判令盼盼安全门公司支付伍飞双倍工资差额5194元。

  伍飞针对盼盼安全门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盼盼安全门公司的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盼盼安全门公司和伍飞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盼盼安全门公司是否应支付伍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二、伍飞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何计算;三、盼盼安全门公司是否应支付伍飞住院护理费;四、盼盼安全门公司是否应支付伍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伍飞在2013年3月13日入职盼盼安全门公司,3月共计出勤19天,4月因受伤共计出勤13天,5月出勤28天。本院认为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计算基数,伍飞只在2013年5月正常出勤,故原审法院以2013年5月伍飞的工资3251元计算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上述规定,盼盼安全门公司应按照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现盼盼安全门公司是按照2010元/月缴费基数为伍飞缴纳工伤保险费,盼盼安全门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原审法院以月平均工资3251元计算伍飞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盼盼安全门公司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原审法院认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盼盼安全门公司承担,伍飞应协助盼盼安全门公司在工伤保险部门理赔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盼盼安全门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上述规定,盼盼安全门公司应依法保障伍飞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伍飞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3251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故盼盼安全门公司提出的应以2648元月平均工资支付伍飞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审查,伍飞的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受伤住院30天,其住院需要护理,但盼盼安全门公司未安排人护理。盼盼安全门公司承担护理费是法定义务,不因伍飞未提交住院护理的证据而免责。故原审法院认定盼盼安全门公司支付伍飞护理费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四。本案中,自2013年3月13日伍飞入职盼盼安全门公司后,盼盼安全门公司未与伍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盼盼安全门公司应当支付伍飞的二倍工资。盼盼安全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是由于伍飞的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盼盼安全门公司支付伍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519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盼盼安全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熊晓震

  代理审判员  罗 希

  代理审判员  戴 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世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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