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发与北京汇荣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李长发与北京汇荣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6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长发。
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汇荣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继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长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汇荣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荣嘉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长发申请再审称,第一、两审判决认定我工作性质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和延时加班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既没有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也没有行业规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第二、两审判决认定汇荣嘉和公司已经向我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系伪造的;第三、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第四、汇荣嘉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第五、一审法院对汇荣嘉和公司和其员工合伙作伪证的情况没有依法处理,二审法院仍然置之不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六、本案从立案到宣判整整15个月,严重超过了法律关于审限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李长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加班的事实。二审法院对于李长发要求汇荣嘉和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李长发主张是汇荣嘉和公司的班长让其离开,但就此未提交相关证据,李长发亦认可曾在2010年10月份时向公司提出过离职,因此二审法院对于李长发要求汇荣嘉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李长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长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长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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