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与郭德贵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39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与郭德贵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761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负责人刘少君。

  委托代理人张鑫,黑龙江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德贵。

  上诉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以下简称立信北京分所)因与郭德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立信北京分所之委托代理人张鑫,被上诉人郭德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德贵在一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8月8日,郭德贵入职。立信北京分所于2013年6月让郭德贵停止工作,并于2013年8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立信北京分所:1、补发2013年4月、5月(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的工作奖金12000元及100%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2、补发2013年5月26日至2013年8月25日期间的工资和奖金、电脑补助39600元及100%经济补偿金39600元;3、支付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30日工资28600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445.85元;5、支付自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的平日延时加班费116252.24元,休息日加班费136027.6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5375.54元,合计267655.40元;6、支付2012年度及201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33333元;7、协助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移和人事档案转移。

  立信北京分所在一审法院答辩称:郭德贵主张100%经济补偿金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同意支付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4月25日期间奖金差额3000元,不同意支付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奖金、工资、电脑补助,不同意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郭德贵未提供劳动,从2013年5月开始旷工80多天。不同意郭德贵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奖金一节。郭德贵与立信北京分所确认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4月25日期间的奖金尚欠30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期间奖金,法院依照郭德贵所陈述的奖金标准,确认该月郭德贵的奖金基数为7500元。2013年5月26日至2013年7月25日期间的奖金,郭德贵主张金额为60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8月25日期间的奖金,法院亦确定奖金基数为7500元。关于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7月25日期间出勤情况一节。根据郭德贵与立信北京分所陈述的工作时间情况,参照立信北京分所提供的打卡记录,法院采信郭德贵实际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郭德贵在庭审中陈述了其在上述期间的出勤情况,法院据此确定上述期间的出勤情况。鉴于立信北京分所支付郭德贵工资至2013年5月25日,奖金至2013年4月25日,故立信北京分所理应按照法院确认的标准结合郭德贵自述的出勤情况支付郭德贵2013年5月26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的工资、电脑补助及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的奖金。至于郭德贵要求100%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郭德贵要求2013年8月27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8月26日解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一节。根据郭德贵与立信北京分所均确认的工作时间,结合郭德贵自述的出勤情况,郭德贵在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7月25日期间确实存在严重的旷工情况。另外,从立信北京分所提供的电子邮件中也反映出,郭德贵曾向公司申请休假,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郭德贵仍未出勤。在此情况下,立信北京分所以郭德贵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之处,故法院对郭德贵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一节。郭德贵就其存在加班的主张,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但立信北京分所所提供的打卡记录中明确显示郭德贵存在平日延时加班的情形,故立信北京分所理应按照郭德贵的工资标准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对于郭德贵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郭德贵主张金额与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一致,立信北京分所针对仲裁裁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法院对于郭德贵要求支付2012年度及201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33333元不持异议。关于办理转移手续问题。鉴于郭德贵的档案存放于立信北京分所的集体户内,故立信北京分所理应协助郭德贵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郭德贵的注册会计师关系已从立信北京分所调离,故法院对于郭德贵要求协助其办理注册会计师转移手续,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德贵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期间奖金差额三千元。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德贵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期间奖金五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德贵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电脑补助共计三千三百一十元三角五分。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德贵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电脑补助及奖金共计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五元八角六分。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德贵二○一一年八月至二○一三年五月期间平日延时加班工资一千零七十七元一角六分。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德贵二○一二年度及二○一三年度未休年假工资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郭德贵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郭德贵予以协助。八、驳回郭德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立信北京分所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支付奖金、工资、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其主要上诉理由是:郭德贵连续旷工,没有按规定完成项目,单位不应支付奖金和工资;考勤记录不能证明加班事实,没有证据证明郭德贵晚下班是经过批准的加班;郭德贵已休年假,单位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

  郭德贵答辩称:会计行业有明显的季节性,每年5月到10月是淡季,可以在家休息,如果单位需要就去。单位没有安排项目,不属于郭德贵责任。郭德贵没有休过年假。晚下班都是加班,否则没有必要在单位。对一审判决金额不满意,但未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郭德贵入职立信北京分所,担任业务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8日至2016年5月31日。立信北京分所于每月10日左右转账支付郭德贵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的工资。

  郭德贵工资标准为每月数额固定的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2000元、电脑补助200元,另有每月6000元至9000元数额不等的奖金。立信北京分所支付郭德贵工资至2013年5月25日,奖金至2013年4月25日,其中2013年4月(即2013年3月26日至4月25日)期间郭德贵的奖金应为9000元,实际支付6000元,尚欠3000元。

  郭德贵的工作时间系执行标准工时,每天早9时至晚17时,中间休息1小时,每周工作5天,周六、日休息。郭德贵存在延时加班情形。郭德贵的带薪年休假为30天,其2012和2013年度未休年假。

  郭德贵在2013年5月出勤8天,6月出勤1天,7月出勤4天,8月正常出勤。2013年7月3日至8日期间,郭德贵向立信北京分所合伙人申请休假未获批准。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立信北京分所的制度均有“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超过5天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2013年8月26日,立信北京分所以郭德贵存在旷工严重违纪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郭德贵的注册会计师关系现已从立信北京分所调出。郭德贵的人事档案存放于立信北京分所的集体户内。郭德贵就本案诉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郭德贵不服提起本案诉讼,立信北京分所未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电子邮件、考勤记录、管理制度、京海劳仲字(2013)第9836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立信北京分所称每月奖金数额是根据项目参与和考勤的情况确定,但未提供其确定每月奖金数额的具体规则。郭德贵提交的《关于工资结构调整的说明》中载明:“月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和预发项目奖金两部分;项目奖金将根据各项目收费及支出的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结合项目工时、项目考核等情况,采用按项目计算、按月预发、年终清算的办法发放;按月预发项目奖金金额以月度考勤数额为基础,由主管合伙人确定;业务人员月工资额中预发的项目奖金全年合计,若大于年终考核后应发放的项目奖金总额,除非出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休假等情况,否则该超支部分不再扣还,若预发的项目奖金全年合计小于年终考核后应发放的项目奖金总额,则该差额于完成年度考核后的次月发放。”立信北京分所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郭德贵称其经常加班,提交工作日志为证,该日志系郭德贵自行记录,无立信北京分所签认。在立信北京分所提交的考勤表中,记载郭德贵有加班。

  立信北京分所称在2012年度郭德贵年休假已休,没有证据证实。

  郭德贵称在2013年6月24日、25、27、28日,7月1日至7月5日,7月8日至7月12日未出勤是经单位领导同意外出参加培训,其他时间未出勤是单位领导曾说过淡季的时候没项目可以在家休息,有事再上班。郭德贵还称当时有人举报单位,单位怀疑举报人是郭德贵,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就以上郭德贵所述情况,没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一、郭德贵2013年5月至8月的工资与奖金;二、郭德贵的加班工资。至于郭德贵的年休假工资,因就仲裁裁决的年休假工资数额,立信北京分所并未起诉,且郭德贵起诉请求及一审判决中的年休假工资数额与仲裁裁决完全相同,故本院对立信北京分所二审上诉中提及的年休假工资问题,不予考虑。还有郭德贵2013年4月的奖金,立信北京分所已认可尚欠3000元,理应补足。

  关于焦点一。根据郭德贵提交的工资结构说明,并结合银行交易明细所反映的郭德贵惯常工资发放情况,足以确定奖金属于郭德贵每月较为固定的工资收入项目。因此,在立信北京分所不能提交每月奖金标准具体规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郭德贵以往每月奖金情况,酌情确定2013年5月至8月的奖金标准,并结合郭德贵实际出勤情况,确定立信北京分所此期间应支付的工资及奖金,并无不当。至于立信北京分所上诉主张郭德贵存在旷工和未参与项目等情况,均不足以否定郭德贵就已出勤天数享有获取相应工资及奖金的权利。

  关于焦点二。在立信北京分所提交的考勤记录中,明确标注郭德贵在某日描述为“加班”,故足以确定郭德贵在该日存在加班情形。一审法院据此确定郭德贵的延时加班工资,并无错误。

  综上所述,立信北京分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海鹏

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

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邾映映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