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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诚与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0-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27


刘喜诚与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喜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李爱玲,该所所长。

  再审申请人刘喜诚因与被申请人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喜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我们的诉讼请求是人事争议,但不属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是缺乏证据证明的。我是退休的国家干部,我要求的是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纠纷,不是人事争议纠纷。(二)我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一、二审法院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刘喜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喜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仅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刘喜诚身为退休干部要求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自2010年1月起依据相关文件向其发放退休补贴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刘喜诚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刘喜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喜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代理审判员 韩 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明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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