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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继昌与北京祥盛和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34


鲁继昌与北京祥盛和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0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鲁继昌。

  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祥盛和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鲁继昌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祥盛和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和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鲁继昌申请再审称,我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存在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及拖欠2011年度年终奖的事实,而祥盛和顺公司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不应成为定案依据。二审判决对于我主张的加班工资、年终奖未予支持,系适用法律有误。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鲁继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因此二审法院对于鲁继昌要求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鲁继昌未就其主张的2011年度年终奖300元的请求提交证据证明,且祥盛和顺公司否认年终奖存在的事实,因此二审法院对于鲁继昌的此项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鲁继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鲁继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鲁继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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