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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萍与河池市尚龙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72


宁萍与河池市尚龙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桂民申字第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萍。

  委托代理人:覃健保,系宁萍的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池市尚龙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笃初,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宁萍因与被申请人河池市尚龙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民四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萍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定宁萍主动解除其与尚龙公司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实际上宁萍是按尚龙公司的要求移交工作后被迫离开,属尚龙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龙公司应向宁萍支付双倍赔偿金。2.二审判决认定“宁萍起诉时还请求判令尚龙公司支付拖欠的2012年11月份20天工资、12月份4天工资、2013年1月至4月10日工资5993.40元,但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该项请求后,宁萍未对该部分的实体判决提出上诉,属于公民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认定超出宁萍的诉讼请求及剥夺了宁萍的诉权。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宁萍于2007年1月开始到尚龙公司从事管理工作。2011年元月24日,双方续签了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自2011年元月24日起至2014年元月23日止,约定宁萍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月工资为1250元。2012年10月,尚龙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将管理部与其他部门合并,决定把宁萍调到公司的财务部收银台工作,并通知宁萍到财务部收银台工作,宁萍不愿接受调岗安排而未到新岗位报到。2012年11月10日,宁萍按尚龙公司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尚龙公司又于2012年12月22日作出书面《调整岗位通知书》,通知宁萍在接到通知后五天内做好交接并到新岗位报到,并于2012年12月23日派员送达该通知书给宁萍,宁萍拒签通知书,亦一直未到新岗位履职。尚龙公司与宁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宁萍不愿意到新岗位工作,不再回公司上班,应视为宁萍主动解除其与尚龙公司的劳动合同,非尚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宁萍请求尚龙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及其离开尚龙公司之后的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宁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家杰

  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

  代理审判员  潘小桃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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