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万和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孙万和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登民申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万和。
委托代理人马光辉、刘如良,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国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国平。
再审申请人孙万和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罗国营、李国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万和申请再审称:原审时自己提供有证人,只因未提交书面申请,原审法官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原审裁判有误。要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万和庭审前未能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导致证人不能出庭,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对申请人所举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无法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申请人孙万和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申请人上班途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罗国营、李国平的起诉,也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原审判决驳回孙万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孙万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万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蓉
审判员胡美玲
代理审判员李兴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顾瑞玲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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