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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慧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35


王智慧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智慧。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艳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智慧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简称公交七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智慧申请再审称,2004年8月我入职公交七分公司,担任乘务员职务。公交七分公司没有给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2月26日公交七分公司无故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第39条。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王智慧采用魏双英的名义与公交七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交七分公司以魏双英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情况下,王智慧要求公交七分公司赔偿社保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支持王智慧的此项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王智慧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智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智慧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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