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盛世天雄工贸有限公司与刘恒康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乌鲁木齐盛世天雄工贸有限公司与刘恒康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阿中民申字第79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盛世天雄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献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恒康。
申请再审人乌鲁木齐盛世天雄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恒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经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温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乌鲁木齐盛世天雄工贸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3)阿中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鲁木齐盛世天雄工贸有限公司对(2012)温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乌鲁木齐盛世天雄工贸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乌鲁木齐盛世天雄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盛世天雄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臧苏红
代理审判员 李国澍
代理审判员 孙朝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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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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