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钟华锋与广州市南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10-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24


钟华锋与广州市南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华锋。

  委托代理人:熊涛,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秀勤。

  委托代理人:刘红丽,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杨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华锋、上诉人广州市南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山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钟华锋于2006年5月18日入职南山公司,在南山公司先后担任保安领班、商务部副主管、安管部主管和保安等职务,双方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南山公司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钟华锋上个月的工资。

  钟华锋主张2013年4月8日南山公司电话通知钟华锋不用回公司上班,南山公司也没有说明具体的理由。南山公司在仲裁时确认钟华锋的离职时间,但主张钟华锋在职期间存在许多严重违纪的情形,在南山公司与钟华锋商讨违纪处罚事宜期间,钟华锋可能出于自身的一些原因的考虑于2013年4月8日自行离职,之后,南山公司以电话形式通知钟华锋回公司,并于2013年5月15日以邮寄快递的形式要求钟华锋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钟华锋也回公司办理了手续。南山公司在仲裁时提交《17份过失通知书及相关附件》、《关于敦促限期回岗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函及快递件》、《员工离职交接表》、《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签收表》拟证明其主张。钟华锋对《关于敦促限期回岗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函及快递件》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同时主张钟华锋的上述情形不能构成严重违纪的情形,南山公司2013年4月8日之后电话通知钟华锋系商谈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原审法院经查明,《17份过失通知书及相关附件》显示:钟华锋在职期间存在未监管到位、值班期间玩手机、私自调取录像等行为,南山公司给予钟华锋警告、严重警告或降级的处分;2013年3月7日、3月9日,钟华锋擅自放行粤A×××××进入车场过夜,无打卡共2次,钟华锋于3月22日将两次费用共计30元补回给南山公司;《关于敦促限期回岗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函及快递件》显示:南山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以EMS快递形式将敦促回岗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函邮寄钟华锋身份证地址即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新村街1号-244,收件人为钟华锋,在通知函中载明“因钟华锋2013年4月8日未经过任何请假手续即擅自离岗,至今已多达38天,因钟华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南山公司的劳动纪律及相关管理制度,南山公司决定自通知函出具之日起终止与钟华锋的劳动关系,要求钟华锋自该通知函发出之日起五日内返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加盖南山公司公章;但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该邮件于2013年5月22日因收件人拒收退回;《员工离职交接表》显示:钟华锋入职时间为2006年5月18日,部门主管签名确认交接完毕;财务、行政经办人确认交接完毕;《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签收表》显示:2011年6月8日,钟华锋签收了《员工手册》,在该手册“第八章离职程序第五条自动离职第1点规定连续旷工达三个工作以上的算自动离职;”“员工奖惩管理办法4.5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4.5.10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或三个月累计旷工6天(含)以上者;4.5.20利用职权、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投机取巧、掩瞒、舞弊谋取非分利益者。”

  另经双方2011年1月1日签订期限为2011天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显示“钟华锋确认:湖北省枣阳市迎宾大街(路)化肥厂宿舍楼四栋401房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南山公司只要出具邮寄到以下地址的记录,即表示钟华锋已收到相关文件、文书。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钟华锋应书面告知南山公司。”钟华锋未提交证据证明钟华锋曾书面告知南山公司上述送达地址已变更。

  另经南山公司在仲裁提交的且经钟华锋确认的《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的工资单》查明,钟华锋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71.93元/月。

  原审庭审中,钟华锋表示同意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对其仲裁请求的加班费作出的裁决结果。

  钟华锋于2013年5月2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南山公司:1、补缴2006年5月至2013年4月的养老保险金;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200元;3、支付住房公积金40800元;4、支付2006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98686元;5、支付2006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480元;6、支付代通知金3200元。该会于2013年8月6日作出裁决:一、南山公司支付钟华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603.51元;二、南山公司支付钟华锋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3825.29元;三、南山公司支付钟华锋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96.56元;四、驳回钟华锋本案其他仲裁请求。钟华锋不服该裁决,于2013年8月12日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南山公司、钟华锋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钟华锋主张南山公司于2013年4月8日电话通知钟华锋不用回公司上班,南山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仅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录音及书面材料》予以证实,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过及原因分析,原审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钟华锋于2006年5月18日入职,2013年4月8日离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71.93元/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南山公司应当支付钟华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603.51元(2371.93元/月×7个月),故原审法院对钟华锋要求南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526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具体金额以原审法院核算为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钟华锋要求南山公司支付代通知金282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钟华锋要求南山公司支付住房公积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原审法院调处范围,钟华锋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处理。

  关于南山公司支付钟华锋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3825.29元及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96.56元,钟华锋同意仲裁裁决,南山公司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裁决,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南山公司未到庭应诉,原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市南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钟华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603.51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广州市南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钟华锋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3825.2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96.56元。三、驳回钟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钟华锋负担。

  上诉人钟华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钟华锋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南山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录音和书面材料得到确认后,已经很直接准确反映南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而原审法院却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录音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能够直接反映南山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符合合法的证据条件,应该采信。

  钟华锋据此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判令:一、南山公司补缴钟华锋2006年5月至2013年4月的五金一险;二、南山公司支付钟华锋经济赔偿金51200元;三、南山公司支付钟华锋住房公积金40800元;四、南山公司支付钟华锋2006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补足20480元;五、南山公司支付钟华锋2006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98686元;六、南山公司支付代通知金3200元。

  南山公司针对钟华锋的上诉答辩称:不认可钟华锋的上诉请求,具体事实及理由与南山公司的上诉状一致。

  上诉人南山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自钟华锋入职以来,钟华锋一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南山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且南山公司曾书面告知钟华锋须准备资料购买社会保险,但因钟华锋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故并未购买;2013年4月8日,钟华锋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达38天。鉴于此,南山公司决定发出书面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南山公司与钟华锋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因在于钟华锋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且擅自离岗后又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首先,钟华锋在职期间,曾多次违反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当值时睡觉、擅自脱离岗位以及利用职权擅自收取客户停车费用等。更有甚者,在南山公司与钟华锋商讨违纪处罚事宜期间,钟华锋竟不告而别,在2013年4月8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数十天,直至南山公司向其发出书面通知,钟华锋才返回南山公司处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根据南山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4.5.10及第4.5.20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3天或三个月内累计款共6天(含)以上者”、“利用职权受贿、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投机取巧、隐瞒、舞弊谋取非分利益者”,均属可立即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情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钟华锋擅自离岗后,在未与南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在第三方处任职,一直未返回南山公司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在未查明南山公司与钟华锋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的情况下,采用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显然有违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

  三、关于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及法定加班费。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在本案中,钟华锋自始至终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其在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事实存在。其次,根据钟华锋签署确认的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工资单显示,南山公司已经足额向钟华锋支付休息目加班工资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南山公司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2、南山公司无须向钟华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603.51元、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加班费3825.29元、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加班费896.56元。3、钟华锋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钟华锋针对南山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仲裁与原审判决都对钟华锋的工作,以及对南山公司违法解除与钟华锋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定,故南山公司应依法赔偿及补偿相应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仲裁裁决南山公司向钟华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603.51元、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3825.29元、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96.56元的问题,南山公司并无提出起诉,视为南山公司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现南山公司就此提出上诉,要求无需向钟华锋支付上述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钟华锋对仲裁庭就其主张的2006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事实作出的认定和裁决,亦无提出起诉,亦视为钟华锋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现钟华锋上诉就此提出异议,要求南山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费,同样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

  至于钟华锋主张要求南山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代通知金、公积金,以及补缴社保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该部分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钟华锋既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钟华锋该部分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钟华锋、南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各自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南山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瑞晖

审 判 员  崔利平

代理审判员  印 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依然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