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明与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方向明与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向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学文,六安市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方向明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一终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向明申请再审称:本人提供的由汽车公司出具的《临时合同工退岗补助审批表》,足以证明本案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依法再审。
汽车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方向明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970年8月,方向明作为临时合同工在汽车公司工作,1996年,方向明因病离岗,200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后,其并未就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7月3日,汽车公司向方向明出具的《临时合同工退岗补助审批表》,目的是解决特定人员养老金问题,该表并非对缴纳养老保险和补发工资的确认。且方向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原审判决认定方向明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方向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方向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道林
审 判 员 金爱慈
代理审判员 宋 一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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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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