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靖江远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洪红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10-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86

靖江远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洪红劳动争议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1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远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红。
上诉人靖江远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公司)、李洪红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9月11日李洪红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称其于2012年5月16日到森松重工的外协单位靖江公司上班,从事冲砂中的清砂和加砂工种,包月3500元/月,但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春节由靖江公司于海波安排李洪红等3人值班,事后一直拒付加班工资。2013年4月2日,靖江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将李洪红辞退,李洪红申请仲裁,要求靖江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至4月1日的工资9948.6元、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4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948.6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靖江公司对李洪红所述事实不予认可,辩称2012年5月其公司在如皋承接一个项目,因其住所地在靖江,为节约成本,经人介绍从如皋本地临时找了几名帮工,帮助从事冲砂中的清砂和加砂工作,因为工作量不固定,便与李洪红口头约定有工作时电话联系,标准为100元每天,一个月或两个月结一次账,整个工程2013年4月结束,所有费用均结清,之后就再没有找李洪红来帮忙,所以不存在李洪红所述2013年1至4月份工资及加班费未结清,李洪红在其公司并非长期稳定的工作,也不受其公司约束管制,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帮工的形式,应驳回其仲裁请求。仲裁过程中,李洪红提供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份的工资条、出入证、录音资料等证据。仲裁庭要求靖江公司提供李洪红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表,靖江公司提出李洪红并非其单位人员,故不能提供记载李洪红出勤情况的考勤表。2014年1月6日仲裁委作出皋劳人仲案字(20130第636号仲裁裁决书,认为李洪红所举证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能确认,但靖江公司经仲裁庭责令提供李洪红在职期间的工资表、考勤表但未能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自2013年3月31日起起解除;二、靖江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洪红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31日工资882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602.71元、经济补偿金2996元。靖江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4年1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李洪红的仲裁请求、其公司不予给付李洪红31422.71元。
原审审理中,靖江公司代理人陈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靖江公司是个劳务输出公司,公司不景气,也是靠船厂的业务维系,公司仅有几个管理人员,如接到工程,根据工程量分包出去,2012年5月该公司承接森松重工的工程,陆小海也是当时分包业务人之一,并非公司员工。据我们了解,李洪红仅仅是他们请的帮工,并非我们聘请的员工,并非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法庭调查过程中,对李洪红所举证的银行卡是否系靖江公司为发放李洪红工资所办理的问题,靖江公司代理人回答不清楚。
原审对向李洪红出具工资证明的陆小海进行调查,陆小海陈述:我是靖江公司职工,在靖江公司在森松重工的现场工作,没有具体分工。靖江公司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给连云港人于海波,于海波请李洪红等人做小工,做冲砂中的清砂和加砂工作,李洪红和靖江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她请我帮她证明她在这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情况,我就根据她的口述帮她出的证明。所以落款我写的是证明人。估计是哪个律师叫她来骗我出具的,因为我既不是靖江公司老板,也不是公司会计,也不是公司的中层干部,我和她一样也是打工的,我的证明行为代表不了公司。
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靖江公司与李洪红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靖江公司陈述李洪红系其为节约成本在如皋所雇请的帮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则认为靖江公司将相关工程分包给陆小海,陆小海雇请的李洪红,而根据本院的调查,陆小海承认系靖江公司职工,因靖江公司不能提供其与陆小海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且其对双方关系的陈述前后矛盾,故法院认为靖江公司不能否认李洪红为其提供劳动的事实,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李洪红的工资标准及支付情况,李洪红在仲裁时的陈述与原审审理过程中的陈述及陆小海所出具的工资证明均不一致,靖江公司在仲裁时陈述李洪红工资领取有现金,有三次是打卡,拿现金在工资单上签字,2013年1月至3月份的劳动报酬双方已结清,对该主张靖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也与陆小海出具给李洪红的证明矛盾,故法院认定靖江公司欠发李洪红2013年1月至3月份的工资。因双方就李洪红的月工资标准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李洪红前后陈述也相互矛盾,故法院以如皋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96元/月作为李洪红的月工资标准,并以此标准计算李洪红的欠发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具有合理性。因双方对仲裁裁决关于双方于2013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李洪红应得的2013年1月至3月份的劳动报酬,按如皋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96元/月计算应为8988元,仲裁时李洪红主张2013年1月份工资为2832元,未超过如皋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故法院也应予以支持。合计靖江公司欠发李洪红工资为8842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时效,李洪红仲裁申请时间是2013年9月11日,故对2012年9月12日之后存在的双倍工资应当予以保护。李洪红实际工作至2013年3月31日,故靖江公司应当支付其2012年9月12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李洪红月工资标准为2996元/月,且其2013年1月份工资为2832元,则该期间的双倍工资为19602.71元。同时靖江公司还应支付李洪红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按此李洪红应得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2996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驳回靖江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靖江公司与李洪红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3月31日起解除。三、靖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洪红2013年1月至3月31日的工资882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602.71元,经济补偿金2996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靖江公司负担。
宣判后,靖江公司、李洪红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洪红上诉称,原审认定的工资标准错误。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而非按如皋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原审支持双倍工资的期限错误。应从单位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到解除劳动关系时止,而非支持申请仲裁前一年内。靖江公司应支付其2013年春节加班工资1049.40元、加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以及因靖江公司过错给其造成的损害赔偿2400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靖江公司对李洪红的上诉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靖江公司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靖江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关于李洪红的工资标准问题,李洪红在仲裁时的陈述与原审审理过程中的陈述及陆小海所出具的工资证明均不一致,靖江公司在仲裁时陈述李洪红工资领取有现金,有三次是打卡,拿现金在工资单上签字,2013年1月至3月份的劳动报酬双方已结清,对该主张靖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也与陆小海出具给李洪红的证明矛盾。因双方就李洪红的月工资标准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李洪红前后陈述也相互矛盾,原审以如皋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96元/月作为李洪红的月工资标准,并无不当。关于李洪红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洪红于2012年5月16日到靖江公司上班,直至2013年3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间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靖江公司应给付李洪红二倍工资的期限为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3月3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从双方劳动关系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故李洪红主张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是2014年4月1日,李洪红于2013年9月11日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靖江公司应支付李洪红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因李洪红月工资标准为2996元/月,结合其2013年1月份工资2832元,则其主张的该期间的双倍工资为28298元(8.5个月×2996元/月+2832元)。至于李洪红主张的2013年春节加班工资1049.40元,因其未能就2013年春节加班事实举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李洪红主张加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加付因靖江公司过错给其造成的损害赔偿2400元,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对李洪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靖江远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维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靖江远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洪红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3月31日起解除。
三、维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关于2013年1月至3月31日工资、经济补偿金部分,即靖江远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洪红2013年1月至3月31日的工资8824元,经济补偿金2996元。
四、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部分,即靖江远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洪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602.71元。
五、靖江远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洪红2012年6月16日至2013年3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8298元。
如靖江远洋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顾晓威
代理审判员李少飞
代理审判员王吉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陆媛霞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