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樊瑛与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67

樊瑛与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乐民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绍成伟,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秋菊,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增勇,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瑛为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瑛及其委托代理人绍成伟、杨康,被上诉人市环卫局的委托代理人易增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1日樊瑛到市环卫局下属的城北环卫所工作,从事保洁、清扫等工作。2008年5月1日,樊瑛、市环卫局签订了一份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1日,樊瑛、市环卫局再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上述两份合同主要载明:樊瑛工作岗位为清扫保洁工;市环卫局每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樊瑛工资,每月工资550元。次月30日前为工资发放日,除有特殊原因,市环卫局不得无故拖欠;市环卫局按照国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等现有政策规定,为樊瑛办理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聘用期间,樊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被告规章制度的,市环卫局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樊瑛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环卫局;市环卫局的《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考核标准》、《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樊瑛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市环卫局的所有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樊瑛每月的工资由银行代发,同时樊瑛每月也在《乐山市环卫局临工工资发放表》上签字,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检查扣款五项组成,其中后三项属于扣款项目。从工资表上反映,2009年8月、9月,市环卫局实际支付樊瑛工资290元。2008年3月1日之前,市环卫局安排的作业时间为两班制,即第一班为7:30分至12:30分,第二班12:30分至20时,二班倒替进行。2008年3月1日以后,市环卫局安排的作业时间实行三班二倒,将三人清扫路段合并改为二人清扫,即每日由三人中的二人负责同一地段的第一班与第二班作业,除此另外一人休息全日,三人轮替作业和休息。三人中每人工作二天休息1日。市环卫局2005年12月第一班作业时间为7:30分至12:30分;第二班12:30分至20:00分。2008年3月,第一班作业时间改为7:30分至12:30分;第二班12:30分至20:00分。2009年4月,第一班作业时间改为7:30分至13:00分;第二班13:00分至21:00分。2013年,第一班作业时间改为5:00分至13:00分;第二班13:00分至21:00分。2008年5月26日,市环卫局作出了乐市容卫(2008)34号《关于执行劳动定额标准的通知》,通知对劳动定额进行了适当调整,并附《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定额标准表》(2008年3月1日),即樊瑛的清扫保洁劳动定额道路改为每日16800平方米以及游园改为每日14000平方米。为此,市环卫局分别于2008年2月27日、2009年1月16日、2009年9月16日召集所全体管理员及员工开生产会,对包括樊瑛在内的员工宣讲三班二倒制,即由对班代替一班制,实行轮休制。另外工量按新标准调整。樊瑛未遵照通知以及市环卫局宣讲要求的“三班二倒制”执行,仍按原“两班制”执行以及按原2005年12月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作业面积清扫。2013年3月1日,樊瑛向市环卫局提出申请,自愿申请不调整地段,不休星期。2013年10月21日,樊瑛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日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其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樊瑛于2013年10月21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市环卫局支付樊瑛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休息日加班费37712.18元;2、市环卫局支付樊瑛同工同酬待遇5000元;3、市环卫局支付樊瑛2008年至今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822.99元;4、市环卫局支付樊瑛病假工资480元。

另查明,市环卫局按通行量级别将樊瑛清扫的道路界定为三级道路(城外,以北门桥为界),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带。确定的面积是每个员工界与界之间的所有面积。市环卫局2005年12月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表》中,三级道路(城外)劳动定额为12000㎡/工.日。游园(含大面积绿化带)为10000㎡/工.日。2008年3月1日以及2009年4月20日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表》中,三级道路(城外)劳动定额为16800㎡/工.日。游园(含大面积绿化带)为14000㎡/工.日。市环卫局对樊瑛现清扫的道路进行实际测量,2012年12月前道路面积为7715㎡,绿化面积为999㎡,2012年12月后,樊瑛清扫道路面积为5652㎡,绿化面积为648㎡。按2008年的劳动定额标准,樊瑛2012年12月前完成的道路及绿化工作量(商业银行-邓强饭店)分别占该定额的45.9%和7.1%。樊瑛2012年12月后完成的道路及绿化工作量(市公安局-海关)分别占该定额的33.6%和4.6%。按2005年的劳动定额标准,樊瑛2012年12月前完成的道路及绿化工作量分别占该定额的64.3%和9.9%。樊瑛2012年12月后完成的道路及绿化工作量分别占该定额的47.1%和6.4%。

再查明,樊瑛并非具备市环卫局事业单位编制的在编人员。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本案中,市环卫局从2008年3月1日以后,安排的作业时间由实行“二班制”改为“实行三班二倒”,将三人清扫路段合并改为二人清扫,工量按新标准调整。即由每日由三人中的二人负责同一地段的第一班与第二班作业,除此另外一人休息全日,三人轮替作业和休息。这样能够保证包括樊瑛在内的所有员工工作二天休息1日,每月至少休息10日。并且市环卫局相应制定的《关于执行劳动定额标准的通知》、《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定额标准表》等规章制度已经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和附件,同时樊瑛在庭审中也认可市环卫局通过召开生产会的方式,对包括樊瑛在内的员工宣讲“三班二倒制”,由对班代替一班制,实行轮休制,并要求其按该制度实行。樊瑛作为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制度进行工作。且该工作制度也是为了保障樊瑛享有并实现法定休息的权利。但樊瑛等未遵照通知以及市环卫局宣讲要求的“三班二倒制”执行,仍按原“两班制”执行,并自愿申请不调整地段,不休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而本案樊瑛拒绝按照市环卫局制定并要求其实行的“三班两倒制”工作,并提交申请自愿“不休星期”,并非属于用人单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其加班的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樊瑛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同时樊瑛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市环卫局掌握有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故樊瑛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樊瑛要求市环卫局支付其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休息日加班费37712.18元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对于樊瑛认为“市环卫局也给了我们休息的选择,但必须增加工作量,即三个人的工作由两个人完成,另外一个人就休息。这样就相当于周末没有休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按2008年的劳动定额标准,樊瑛实际完成的道路及绿化工作量在2012年12月前后分别占该定额的45.9%和7.1%,在2012年12月后33.6%和4.6%。在三个人工作量由两个人完成情况下,樊瑛在此基础上增加的约50%的工作量68.85%【45.9%+(45.9%×50%)】,仍远远低于市环卫局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即使按照樊瑛主张计算依据2005年劳动定额标准来看,64.3%和9.9%和47.1%和6.4%,在三个人工作量由两个人完成情况下,樊瑛在此基础上增加的约50%的工作量96.45%【64.3%+(64.3%×50%)】,仍未超过市环卫局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上述说明樊瑛认为“要休息就要增加工作量”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于该意见,该院不予采信。樊瑛应当按照该“三班两倒”制度进行工作,能够保证在工作量不超过劳动定额标准每工作二天休息1日,每月至少休息十天,故樊瑛全年的实际休息天数超过应休息天数以及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樊瑛应享受的每年五天的总和。故在樊瑛拒绝按照该“三班两倒”制度进行工作的情况下,对于其提出的要求市环卫局支付2008年至今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822.99元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由于樊瑛并非与市环卫局建立人事关系、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因具备事业单位编制的在编人员适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四川省事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其人事关系及岗位设置与樊瑛并非同“工”,故对于樊瑛提出的要求市环卫局支付同工同酬待遇5000元,该院不予支持。

从工资表上反映,2009年8月、9月,市环卫局实际支付樊瑛工资290元。故对于樊瑛提出的市环卫局支付樊瑛工资480元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

为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市环卫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樊瑛工资480元;二、驳回樊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樊瑛负担。

上诉人樊瑛不服原审法院前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市环卫局变更原来的“两班”制为“三班两倒”制,以会议的形式通知大家,只是走过场,并没有征求全体环卫工人的意见。“三班两倒”制表面上给予了樊瑛等工人的休息时间,实际却以加大樊瑛等环卫工人的工作量为代价,等同于没有休息日,故樊瑛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二、自2005年上班以来,市环卫局并没有告知樊瑛清扫的地段为几级道路,也未告知工量标准,原审法院仅凭市环卫局提交的2008年、2010年的定额标准,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认定樊瑛清扫的道路为三级道路(城外),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樊瑛每天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市环卫局规定的工作时间,第一班7:30亮街面指的是把路面全部清扫完毕,按照常理来说,7:30分之后人多、车多,不可能大面积清扫。所以,樊瑛的实际上班时间早于7:30分,每周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应得到加班工资。四、2008年3月后,市环卫局单方制定“三班两倒”制,以增加环卫工人的工作量来换取休息日。樊瑛没有执行该制度,仍执行两班制,完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故市环卫局应支付樊瑛2008年以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市环卫局支付樊瑛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加班费37712.18元;2、市环卫局支付樊瑛2008年至201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822.99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市环卫局承担。

被上诉人市环卫局答辩称:2008年3月以后,市环卫局开始执行“三班两倒”制,该制度能够保证每个环卫工人工作二天休息一天,休息天数远远大于法定休息天数。樊瑛自愿申请不执行该制度,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市环卫局一直是按照建设部及四川省对劳动定额的规定来执行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也约定了劳动定额。樊瑛清扫道路的工作量并未超过2005年、2008年的劳动定额标准,故不应支付樊瑛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关于是否应支持樊瑛加班工资的认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市环卫局从2008年3月开始执行“三班两倒”制,虽然执行“三班两倒”制,在实际上会相应增大单位时间的工作量,但即使如此,也未超出市环卫局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表》;执行“三班两倒”制,能够保证环卫清扫工樊瑛工作两天轮休一天,每月可以休息十天,每年可以休息一百二十天。但因樊瑛不按市环卫局规定的“三班两倒”制执行,才导致其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基础上,因市环卫局并未安排樊瑛加班,故樊瑛要求市环卫局支付其2008年至2012年休息日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樊瑛主张每班工作时间超出双方约定的8小时,故市环卫局应支付其超时加班工资;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是否应支持樊瑛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

法律规定劳动者休息权的目的在于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到恢复,提高劳动效率。从立法本意来看,带薪年休假是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落实和保护,是为了让连续工作达到一定时间的员工,通过享受带薪休假,达到缓解疲劳,释放工作压力的目的,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之规定,樊瑛2005年开始在市环卫局上班,则2008年至2012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每年五天。结合前述分析,按照市环卫局2008年3月开始执行的“三班两倒”制,能够保证樊瑛工作两天休息一天,每月可以休息十天,每年可以休息一百二十天。由于其每年休息天数已经超过了国家法定休息日和休假日的总和五天,且在该期间市环卫局向樊瑛正常发放了工资,故原审法院认为市环卫局不应支付樊瑛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市环卫局应支付樊瑛病假期间工资48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樊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玲

审判员黎琳

代理审判员王亚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