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鸿翔与中国人民解放军5721工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薛鸿翔与中国人民解放军5721工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4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鸿翔。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5721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振,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克宽。
一审第三人:石家庄市精英中学。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薛鸿翔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5721工厂(以下简称5721工厂)、一审第三人石家庄市精英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法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鸿翔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5721工厂原职工子弟学校1999年12月7日关于暂停薛鸿翔工作的《通知》;撤销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0年9月19日(2000)石劳裁字第66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薛鸿翔与5721工厂于1996年3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5721工厂非法剥夺薛鸿翔劳动权利期间有效;责令5721工厂恢复薛鸿翔的教师职务;依法判决5721工厂赔偿其非法剥夺薛鸿翔劳动权利期间工资损失及其相关损失和精神损失。
5721工厂提交意见称,薛鸿翔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1995年6月22日,5721工厂制定了《关于禁止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暂行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工厂严禁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凡发现上述问题,经教育不改者,予以开除厂籍。1996年3月18日薛鸿翔与5721工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5721工厂子弟学校历史教师。该合同明确约定:职工严重违反厂规厂纪的,5721工厂有权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1999年11月15日,薛鸿翔开始到石家庄市精英中学教历史课。1999年12月2日,5721工厂子弟学校派人到石家庄市精英中学处调查,查明薛鸿翔确实在石家庄市精英中学处教课。1999年12月4日晚,5721工厂找薛鸿翔谈话,对其从事第二职业影响子弟学校教学的问题,进行了批评,但薛鸿翔仍不回5721工厂学校报到上班。1999年12月7日,5721工厂厂方通知薛鸿翔停止工作,令其写出书面材料,但薛鸿翔未向5721工厂递交书面材料认识问题,继续在石家庄精英中学处工作。薛鸿翔的行为影响了5721工厂子弟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违反了5721工厂制定的有关职工禁止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形成了违反劳动合同的事实。后,5721工厂经仲裁解除其与薛鸿翔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一、二审判决解除薛鸿翔与5721工厂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薛鸿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鸿翔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葛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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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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