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明与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茂明与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李茂明。
委托代理人龙奎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吴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志平,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茂明与上诉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科物业集团)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特科物业集团在二审庭审中确认李茂明系露天作业,庭审结束后又主张李茂明是室内作业,负责相关学校室内绿化的维护保养,并提供了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中学的证明。同时,在二审庭审中,特科物业集团主张在2012年11月仅支付李茂明896元工资是因为李茂明该月未达满勤,但庭审结束后,特科物业集团又主张因李茂明自2012年10月未再兼职其他岗位工作,故在2012年11月工资中扣减了2012年10月多发的兼职费用600元,并提供《关于新沙小学绿化工作安排的请示报告》和《工资表》为证。李茂明对特科物业集团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第一,特科物业集团是否足额支付了李茂明2003年8月和2012年11月的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作工资支付凭证,记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支付情况,该工资支付凭证至少应当保存两年。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李茂明于2013年9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特科物业集团应当对其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即特科物业集团应当提供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2日的工资支付凭证。但对于2011年9月以前的工资支付情况,由于已经超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保存期限,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李茂明对2011年9月以前特科物业集团是否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情况进行举证。
由于李茂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03年8月其应得的工资数额及相应的出勤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要求补足2003年8月工资203.2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对于2012年11月工资的支付情况,特科物业集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从银行转账清单显示,特科物业集团在2012年11月仅支付李茂明工资896元,特科物业集团在二审庭审时主张是因李茂明当月未出满勤,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特科物业集团在二审庭审后又主张是扣减了2012年10月多发的兼职工资,但其提供的《关于新沙小学绿化工作安排的请示报告》和《工资表》,均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且上述证据均无李茂明的签名,李茂明对此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在特科物业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2012年11月工资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原审按照此前李茂明的平均工资计算2012年11月工资差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特科物业集团是否已经足额支付了李茂明加班工资。特科物业集团提供的《考勤表》有李茂明的签名,李茂明对其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李茂明提供的《加班记事簿》是其自行制作,没有特科物业集团的盖章或签名,特科物业集团对此也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鉴于有李茂明签名的《考勤表》显示李茂明不存在加班事实,故李茂明要求特科物业集团支付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特科物业集团是否支付了李茂明年休假工资。特科物业集团主张已安排李茂明休了年休假,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年休假可以在第二年才安排,故如在第二年12月31日前特科物业集团未安排李茂明进行休假,亦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李茂明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李茂明于2013年9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其2010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但特科物业集团应当支付2011年至2013年度共计26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405.25元(1842.58÷21.75×26×200%)。
第四,特科物业集团是否应当支付李茂明高温津贴。双方确认李茂明为绿化工,特科物业集团在二审庭审时也表示李茂明为露天作业。特科物业集团虽然在二审庭审后提交了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中学出具的《证明》以证实李茂明系室内作业,但该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且该《证明》亦属于证人证言,而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中学并未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特科物业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茂明工作场所温度是否低于33℃,而从常理分析,李茂明的工作岗位属于露天作业,故特科物业集团依法应当支付李茂明高温津贴。由于特科物业集团在仲裁和原审期间均未就高温津贴问题提出时效抗辩,其亦认可未支付高温津贴,原审主动适用时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在2007年之前并无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强制性规定,故特科物业集团应当自2007年开始支付李茂明高温津贴至2013年8月,共计4950元(150×5×6+150×3)。
第五,特科物业集团是否应当支付李茂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根据本院上述认定,特科物业集团未足额支付李茂明2012年11月工资,李茂明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特科物业集团依法应当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原审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另外,李茂明主张特科物业集团收取了其衣服押金200元,提交了收据为证,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特科物业集团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特科物业集团应负担李茂明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综上,上诉人李茂明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上诉人特科物业集团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07)》第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第九项、第十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李茂明2011年至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405.25元;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上诉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李茂明高温津贴4950元;
五、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上诉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李茂明律师费2000元;
六、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七、驳回上诉人李茂明的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款项,上诉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上诉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元,上诉人李茂明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邢 蓓 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理哲(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2007)》第一条
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