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标与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李文标与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标。
委托代理人宋振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曾海燕,广东南方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文标、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13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李文标于2011年3月15日入职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仓库管理员,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也没有为李文标购买工伤保险。2012年5月31日,李文标在上班时搬运原料受伤,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3年9月6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李文标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从2012年5月31日至同年9月30日。后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该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鉴定结论,认定李文标伤残等级为九级。2013年10月16日,李文标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穗劳人仲案字(2013)1460号裁决,裁决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文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一次性支付李文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00元。裁决作出后,李文标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另查,2012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13元。停工留薪期间,李文标仍在单位实际上班。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李文标一直在家休息。2013年5月8日,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李文标发出《通知》,通知载明:“按2012年12月14日谈话记录(从12月起至2013年1、2月份三个月在家休养,并每月用电话最少向公司汇报一次,3月份回公司报到,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现你从3月至今一直未来公司报到,自本通知送达日起三日内,请你回公司报到上班。否则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特此通知。”2013年5月9日,李文标收到该通知,并签字表示不予接受。双方均确认已按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2012年10月份以前的工资,且于2013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审庭审中,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认为李文标系擅自离职,李文标则表示从2013年1月开始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仅支付李文标800元/月工资,李文标不服就没有返回单位上班。
原审法院认为,李文标与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对此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停工留薪期届满后,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李文标一直在家休息。2013年5月9日,李文标在接到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通知后以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减少其在家休息期间工资为由,拒不返回单位上班,并且双方亦确认于2013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故李文标之行为视为李文标主动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鉴于李文标要求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李文标认为是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李文标以停工留薪期实际上班为由要求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但李文标在停工留薪期间上班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李文标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故原审法院对李文标要求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对李文标在诉讼中增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有异议,但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相互间具有不可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李文标增加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依法为李文标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由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李文标支付相关费用。李文标构成九级伤残并已与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李文标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工资。因李文标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低于广州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李文标的工资标准应按2012年度广州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3187.8元/月计算。故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文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690.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0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75.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原审作出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李文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690.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0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75.6元共计60568.2元。二、驳回李文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案10元,由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
原审判决后,李文标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首先提出降低工资标准,李文标不接受并不视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李文标在法定的停工留薪期间仍坚持为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工作,其在停工留薪期间工作获取了正常的报酬,并不能排除其依法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李文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000元,本案受理费由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李文标休养期结束后,经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多次催促李文标仍不回公司报到,2013年5月8日,公司派员工曾智锋将《通知》直接送达李文标手上,李文标当场表示拒绝回公司上班,因此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李文标擅自离职。二、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已向李文标支付了2012年5月31日至2012年9月30日工资。因此,李文标诉求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李文标2013年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00元,被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李文标一审时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以不懂法律为由增加诉讼标的额度,其行为是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对李文标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李文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文标承担。
李文标答辩称,其在原审法庭审理阶段增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相应判决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李文标3000元作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李文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仲裁裁决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李文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没有就此提出起诉,李文标也没有异议,故原审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撤销该项裁决的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故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应当向李文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关于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认为原审支持李文标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不当的意见,经查,李文标向原审法院起诉增加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原审依法进行审理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诉讼便利与效率的原则,本院予以支持,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问题,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李文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上诉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139号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139号判决第二项。
三、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文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四、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文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新理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坚雄
审判员 陈瑞晖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松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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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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