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与刘纲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49

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与刘纲劳动争议上诉案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攀民终字第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

  负责人吴兆吉,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伟英,攀枝花市东区倮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纲。

  委托代理人谢锦程,四川省攀枝花市攀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以下简称: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因与刘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3)攀东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的委托代理人潘伟英、被上诉人刘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锦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与刘纲签订了《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安排刘纲从事机械维修工作,每月基本工资5500元,每月工作28天,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2012年6月3日,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安排刘纲等人到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维修装载机变速箱,在工作结束后,刘纲等人准备将修理工具装上车返回,在拉开车门时,车内放置的修理配件突然滑落,将刘纲砸伤。刘纲随即被工友送至攀钢职工总医院密地职工医院救治,该院诊断为左侧第二、三、四趾骨粉碎性骨折;左足背皮肤擦伤;左足背软组织损伤。当日即被收入住院治疗至2012年6月29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26天。出院医嘱:门诊复查、每周一次,继续石膏外固定4周,4周后门诊复查X片,经医生同意方可拆除石膏,拆除石膏后加强患肢功能锻炼,如伤情变化,骨科门诊随访。刘纲住院期间,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请人陪护,出院时亦结清了住院医药费15717.64元。刘纲出院后,于2012年7月31日、8月14日、8月29日、9月17日到原住院医院检查治疗,产生医药费1417元,医生建议休息至2012年9月29日。2012年9月3日,刘纲委托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刘纲构成一处八级、一处十级伤残、并需后续治疗费5000元。其后,刘纲与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负责人吴兆吉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2012年9月25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诉来法院。诉讼中,吴兆吉要求对刘纲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刘纲的残疾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该中心参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鉴定刘纲构成八级伤残。2013年1月29日,原审法院作出(2013)攀东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吴兆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攀民终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刘纲撤回对吴兆吉的诉讼,并于2013年8月27日向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于2013年9月5日以超过时效为由作出攀人社工认不受(2013)009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刘纲又于2013年10月8日向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攀东劳人仲不(2013)02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遂于2013年10月24日以劳动争议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其诉讼请求。同时查明:攀枝花市2012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846元/年。《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工伤职工在市内因伤住院或转市外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5元/天。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刘纲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刘纲与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刘纲住院病案、出院证明、出院后的检查、诊断书;医药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书;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营业执照;刘纲住院医院费票据复印件;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庭审笔录在原审案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刘纲与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之间签订了《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应为有效合同,双方依法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刘纲在工作时间内,为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工作时受伤,并经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依法应获得相关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依照该规定,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刘纲应获得的相关工伤待遇应由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负担。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辩称其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建立劳动关系。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对刘纲提出的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无异议,予以确认。对刘纲主张的赔偿项目作如下认定: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88498.8元、鉴定及鉴定检查费1434元,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5000元(5500元/月×11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16500元(5500元/月×3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之规定,按照刘纲的工伤等级及《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月基本工资情况,刘纲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3.交通费130元,依据刘纲居住地至住院医院距离远近,酌情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910元,依法核定为390元(住院26天×15元/天);5.后续治疗费5000元、医药费1417元的诉请,有充分证据证实,予以支持;6.残疾器具费150元,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营养费2000元,因无住院医院医嘱证实,不予支持。刘纲主张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购买社会保险的诉请,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规定,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处理,不属法院管辖范围。综上,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共应支付给刘纲各项费用共计173869.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与刘纲解除劳动关系;二、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纲各项费用共计173869.8元;三、驳回刘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负担。

  原审宣判后,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刘纲是在从事自己的返修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的意外伤害,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刘纲应承担主观上的过错,而不应全部由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承担。同时,因刘纲返工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与工伤补偿款冲抵后才是刘纲应得的部分;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示公平。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刘纲的月工资为5500元,而事实上刘纲从未上满28天的班,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就不能按此标准计算,而只能按照攀枝花市上年度(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3.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既然刘纲主张的是工伤待遇,就应先走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而刘纲既不能提交《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也没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原审法院却仅凭一份《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作为了本案的定案依据;刘纲诉吴兆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发回重审后,刘纲撤诉并重新对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提起诉讼,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有权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重新举证、质证,但原审法院予以拒绝,且只采信了刘纲提交的证据,对其支付给刘纲的费用视而不见。

  被上诉人刘纲辩称,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关于对工伤实行过错原则的约定是无效的;2.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未为刘纲交纳社会保险,原审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确定刘纲每月工资为5500元较为合理,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刘纲的月工资低于5500元。故原审法院按此标准计算刘纲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正确的;3.刘纲依法已经历了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程序,虽未被受理,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按工伤定案判决是正确的。4.该案一审时,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对以前的证据等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同时查明,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与刘纲在2011年10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当天,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一、维修人员如果装配出现问题,由当事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二、如果维修人员在工作中没有按规范操作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全权负责。…….”。本院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认可该院(2013)攀东民初字第492号案件中的证据和和质证意见。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补充合同》以及庭审笔录在原审案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即:一、刘纲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刘纲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三、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月工资计算相关费用是否正确?四、原审法院对涉案证据是否未组织质证?

  针对刘纲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既然刘纲与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则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关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及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刘纲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而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又未为刘纲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由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向刘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在《劳动合同书》及《补充合同》有免除用人单位相关法定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故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刘纲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用人单位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怠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刘纲于2013年8月27日向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于2013年9月5日以超过时效为由作出攀人社工认不受(2013)009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刘纲又于2013年10月8日向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攀东劳人仲不(2013)02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则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依法应向刘纲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原审法院依据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标准作出的残疾等级结论进行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针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刘纲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原审法院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月工资5500元计算刘纲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正确的。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原审法院对涉案证据是否未组织质证的问题。原审法院开庭时已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组织质证,双方当事人还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捺印予以确认。故,上诉人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的该项上诉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吉达工程机械销售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 玉

代理审判员 熊 疆

代理审判员 王 前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倪林蓉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