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杭州迈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荣克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64

杭州迈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荣克劳动争议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民终字第1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迈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武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克。
上诉人杭州迈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荣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4)杭拱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2月12日,王荣克书写《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兹证明王荣克:男,现年44岁,于2013年3月4号在杭州迈迪汽车租赁公司做驾驶员至今。”该证明上加盖有迈迪公司公章。2013年12月13日,王荣克书写仲裁申请书,2013年12月19日,王荣克向拱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迈迪公司支付其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12月15日的工资36420元,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200元,支付其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7800元;为其补缴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在仲裁过程中,迈迪公司申请对《证明》进行鉴定,经仲裁委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该证明印文相交的书写文字形成的顺序是先写字后盖章”的鉴定意见。该仲裁委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迈迪公司支付王荣克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31320.69元;2013年4月4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620.69元;迈迪公司为王荣克补缴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驳回王荣克的其他仲裁请求。迈迪公司不服该裁决书,于2014年4月8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判决迈迪公司不向王荣克支付62641.38元;2、判决迈迪公司无须为王荣克补缴社会保险费;3、由王荣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荣克自述其在迈迪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3700元、手机费200元,迈迪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无故口头辞退王荣克,其在仲裁时自述迈迪公司已支付3000元。仲裁时,王荣克曾提交名片一张,该名片载明的主要内容为:杭州迈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荣克经理,并附有地址、联系方式、网址,车型等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盖有迈迪公司公章的《证明》,结合载明王荣克为迈迪公司经理名片等证据,可以确认王荣克在迈迪公司工作,系迈迪公司员工。迈迪公司辩称双方系租赁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荣克作为迈迪公司员工,其自述月工资3700元,在合理范围内,该院予以确认。根据案涉《证明》载明的王荣克入职时间及该证明的落款时间,王荣克书写仲裁申请及申请仲裁的实际情况等,可以确认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王荣克为迈迪公司员工,因迈迪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支付王荣克该期间的劳动报酬,故该院确认迈迪公司需支付王荣克该期间的工资34320.69元(3700×9+3700/21.75×6)。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迈迪公司已支付的3000元予以相应抵扣,迈迪公司需实际支付31320.69元。依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迈迪公司未与王荣克签订劳动合同,该院对王荣克在2013年4月4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依法计算为30620.69元(3700×8+3700/21.75×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迈迪公司应为王荣克补缴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王荣克主张迈迪公司支付其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7800元,但缺乏证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21日判决:一、驳回迈迪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迈迪公司支付王荣克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的工资31320.69元。三、迈迪公司支付王荣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620.69元。上述二、三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迈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王荣克补缴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具体补缴金额、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个人应负担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迈迪公司负担。
宣判后,迈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除了一份自己给自己出具的证明,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劳动关系。对这份证明,上诉人根本不知情,而且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是有书写能力的,真要出具证明,也会自己书写。二、被上诉人自己承认的几方面的事实也可以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仲裁委根本没有注意到这几方面的情况。1、被上诉人说自己是公司驾驶员,但其向法院提供的名片是经理的名头,是承接租车业务的经营者,而不是驾驶员。2、被上诉人说自己是公司驾驶员,承认公司老板秦武朝为他还了3000元债务,但又说9个月的工资没有支付过,不合常理。3、按被上诉人说法,不但没有拿工资,还要为公司贴钱。4、公司的外租车,开出去就要过路费、油费,这些钱是谁付的,如果被上诉人是驾驶员,其是否能够负担该费用。而且,如果其只收取过路费、油费而不讨要工资,也不符合常理。5、被上诉人说其原在一家租赁公司开车,有客源有稳定收入,那么其带着客源跳槽到一个九个月工资都不付的公司去白干活而不辞职也不符合常理。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租车的客户关系。上诉人是低价租车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再租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所以双方不存在支付工资关系,过路费、油费、罚款等均是被上诉人自己承担。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在二审法庭调查中,迈迪公司增加上诉理由如下:2013年3月4日,被上诉人到杭州,第一天来就向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借钱800元,之后又借钱1100元,之后说有战友介绍的商务车的活,400元/天,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就同意了。被上诉人3月19日下午去机场接客人去河南,6月13日回杭州,期间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问被上诉人一个月打回车款是否可以,被上诉人表示是可以的,结果被上诉人说对方因吸毒被抓了,对方的联系方式都是没有的。被上诉人说车款的事情他会承担,要么在上诉人这里开车抵工资。期间,被上诉人欠赌债被追上门,刷上诉人副经理的卡还债,另一家淘宝公司的业务也是被上诉人介绍的,有去南京的,有去温岭的,之后上诉人的张驾驶员为主跑业务,去结账时,对方说已经结掉了。被上诉人住的房子房租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交的,平时的生活费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这里拿的,上诉人现在就想知道跑去河南的商务车对方是谁,车款在哪里,上诉人自己去找。就是因为去河南三个月车款没有收回来才产生了本案争议。
被上诉人王荣克口头答辩称:被上诉人2011年来到杭州,老家经济状况不好,因此出来打工,在别的公司做驾驶员期间认识了秦武朝,后来秦武朝让被上诉人去他那里做驾驶员,于是2013年3月4日被上诉人就到秦武朝处工作,秦武朝说被上诉人3月4日向他借钱,是胡说的。上诉状上说被上诉人根本不是他的员工,后又说被上诉人给他开车,这是自相矛盾的。秦武朝说话有势力,黑白两道通吃。6月26日中午,秦武朝到被上诉人住处找了好多次。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员工,被上诉人欠债3000元是事实。上诉人说被上诉人偷盖公章是不真实的,是被上诉人让上诉人出具一个证明,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盖章的。上诉人所说的不是真实的,被上诉人并不是一个租户,可以调查。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二审中,迈迪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其在招聘驾驶员时王荣克打电话双方认识;2013年春节前双方通过电话,春节后其打电话给王荣克要其到迈迪公司开车;双方谈的工资是3500元/月加上200元电话费;王荣克于3月4日来公司,3月19日开秦武朝的商务车到河南至6月13日回杭州,车款未拿到;王荣克3-6月的工资抵商务车的费用;7月份开始的工资也抵出车费用。
本院认为,迈迪公司书面上诉状中陈述的上诉理由主要是认为其与王荣克并非劳动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在二审中所作的陈述却认可了迈迪公司与王荣克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二审中迈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属于迈迪公司自认的事实,故应当认定迈迪公司与王荣克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3月4日建立。此外,迈迪公司二审中对王荣克一审中主张的工资标准予以认可,故原审法院在迈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经支付工资且已经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判决迈迪公司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足部分以及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无不当。迈迪公司主张双方约定以工资抵王荣克尚未收回的出车费用,并无证据证明。至于期间王荣克向迈迪公司的借款,因迈迪公司在一审中并未主张抵销,且双方对借款金额陈述不一致,故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杭州迈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文玲
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
代理审判员  丁 晔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梦姣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