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贵与惠州市奥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王明贵与惠州市奥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贵。
委托代理人:任凯,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维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奥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晨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显发,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峰,该公司人事课长。
上诉人王明贵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奥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奥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明贵的委托代理人任凯,被上诉人奥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2013年9月10日,王明贵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奥速公司支付其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主要事实与理由:王明贵于2012年3月19日入职奥速公司处,在焊接课做员工。入职后,奥速公司未依法为王明贵参加社保,也未与王明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奥速公司一审答辩称:王明贵隐瞒了已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王明贵2012年3月19日入职,当月28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签合同时有主管刘锦新在场,当日将合同副本交予王明贵。王明贵所称月平均工资3000元不符合事实,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三仲字第81号民事裁定中已予以纠正。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明贵于2012年3月19日入职奥速公司,在焊接课工作。双方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争议。奥速公司该所提交有王明贵签名的劳动合同一份,但王明贵对合同落款处的签名予以否认。经王明贵申请,本院委托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奥速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落款处“王明贵”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该所作出广湖司鉴所(2013)文鉴字第67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28日的《劳动合同》第四页乙方签名处“王明贵”手写签名与送检样本“王明贵”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王明贵缴纳笔迹鉴定费3000元。奥速公司对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已依法准许。本院再次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王明贵提交的劳动合同落款处“王明贵”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该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粤南(2013)文鉴字第855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检材《劳动合同》尾页落款乙方(签名或盖章)处“王明贵”签名字迹倾向是王明贵书写。奥速公司缴纳鉴定费4040元。
王明贵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向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211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王明贵的仲裁请求。王明贵收到非终局裁决后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奥速公司是否与王明贵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问题。而该关键是采信哪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单方接触被鉴定人一方---王明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并提取检验比对样品,违反了《人民法院鉴定工作规定》,奥速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违法,对其所作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尽管王明贵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重新鉴定,但未提出充足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故对王明贵的再次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认定有效,予以采信。尽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倾向性意见,但根据证据规则,应认定奥速公司已与王明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王明贵诉请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王明贵的诉请。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王明贵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王明贵与奥速公司各自承担所缴纳的笔迹鉴定费。
当事人二审的意见
王明贵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决奥速公司支付给王明贵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3000元每月乘以11个月);2、奥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主要事实及理由: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明贵对奥速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落款处的签名是否为王明贵本人所书写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王明贵与奥速公司一致同意由一审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委托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作出了确定性的鉴定意见,即奥速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落款处王明贵名字的签名不是王明贵本人所书写。一审法院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在法官见证下由王明贵所书写并且经奥速公司确认的试验样本,后来王明贵得知一审法院还向鉴定机构提交了一些检材,但这些检材本身的真实性没有经过王明贵在法庭质证,且送检时也没有告知王明贵,因此鉴定机构没有采用,这是合理合法的。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在鉴定程序上存在一点瑕疵,但存在瑕疵的根本原因恰恰是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送检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但是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是明确的、真实的,具备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参考依据的条件,依法应予以采信。其次,一审法院采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倾向性鉴定意见,是极其荒谬的。一审法院在同意奥速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之后,并没有通知王明贵是要由王明贵和奥速公司共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还是共同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王明贵是在收到一审法院的通知领取鉴定意见之后,才得知一审法院自行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此举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倾向性的,而不是确定的。即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并不能证明奥速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落款处王明贵名字的签名是王明贵本人所书写的,也没有排除是奥速公司伪造的。由于一审法院在重新鉴定的委托程序上违法,再加上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明确,王明贵依法申请再次鉴定,一审法院不但没有同意进行再次鉴定,而且是采信重新鉴定的不确定的鉴定意见。2、一审法院判决申诉人申请鉴定的费用由王明贵承担,是错误的。前面已经陈述,王明贵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明确的,真实的。鉴定机构程序上瑕疵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一审法院委托手续及送检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引起的。其次,重新鉴定的司法机构是一审法院自行委托的,并非是经王明贵与奥速公司共同协商或者共同同意由一审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并且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不明确的。因此,全部鉴定费用应由奥速公司承担。
奥速公司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未采信广东西湖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在双方质证时,奥速公司提出相关异议,奥速公司在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时,和王明贵双方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予以重新确认,包括送检材料的收集。之所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因为王明贵私自采用没有经过法院委托人质证的样本。整个过程,双方都是透明和知情的,因此,原审法院采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意见是有法律依据的。2、关于诉讼费的问题,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原审判定王明贵败诉,我们考虑到王明贵曾经是自己的员工,所以我们就不用他承担了,法院这样判也是合情合理的。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奥速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给王明贵。对此评析如下:
1、关于对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认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本案中,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委托方(即原审法院)送来的样本材料有问题,应当与委托方联系,通过委托方补充相关材料。但是,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却自行与本案的当事人王明贵及其委托代理人一方单方接触并提取检验比对样本用于其该次鉴定所用,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违法,对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并重新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认定及程序并无不当,本院在此予以确认。
2、关于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认定。一审法院经传唤本案双方当事人征求双方同意并确定所送鉴定的检材和样本后,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有2013年12月3日的《质证笔录》为证,并不存在王明贵所称一审法院自行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检材《劳动合同书》尾页落款乙方(签名或盖章)处“王明贵”签名字迹倾向是王明贵书写。虽然,该鉴定结论并非为明确的鉴定结论,但该证据应当仍具有证明力,仅仅系证明力较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分别举出了相反的证据。奥速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书》,而王明贵的有效证据就是上述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鉴于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证据,双方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本院结合案件情况,认定奥速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王明贵提交的证据,故本院认定奥速公司已与王明贵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审法院认定王明贵诉请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3、经重新鉴定后,王明贵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重新鉴定,但王明贵提出再次重新鉴定的理由为上述重新鉴定的结论不明确。因该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重新申请鉴定应予准许的法定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故原审法院对王明贵的再次重新鉴定不予准许,该处理行为并无不当。
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审认定王明贵与奥速公司各自承担所缴纳的笔迹鉴定费,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已予以纠正。王明贵的上诉主张无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范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莉娜
代理审判员 江 玮
代理审判员 李旭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雪丹
附:相关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