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燕与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吕燕与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6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陵,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吕燕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汽运六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燕申请再审称:1.吕燕没有写过离职报告,离职报告是伪造的,重庆汽运六分公司没有送达除名决定,一、二审判决认定解除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2.吕燕申请一审法院出函让吕燕到民政局提取婚姻登记笔迹和申请一审法院提取车辆承包合同,一审法院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同意错误;3.一、二审法院剥夺吕燕辩论权。
本院认为,经审查,吕燕与重庆汽运六分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1989年12月。1994年11月23日,长寿县汽车客运公司(即现重庆汽运六分公司)出具《长寿县汽车客运公司关于对职工吕燕除名的决定》(以下简称《除名决定》),但其未举证证明向吕燕送达了《除名决定》。一审庭审中,重庆汽运六分公司提交了一份申请人为“吕燕”、落款时间为1994年10月11日的《离职报告》,《离职报告》载明:“公司领导:由于我结婚在远方,又有小孩需要带理。故申请辞去单位的工作,望单位能给予批准。”吕燕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对《离职报告》中“吕燕”签名进行鉴定。吕燕和重庆汽运六分公司选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00005001)载明:“落款时间为‘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的《离职报告》原件落款申请人部位‘吕燕’署名字迹与供检的吕燕签名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吕燕对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称供检样本应以其1994年11月23日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章栏的“吕燕”签名为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邹明理、黄冠于2013年8月9日出庭证实,供鉴定比较的2013年吕燕本人所书写的样本虽字迹数量较少,但笔迹特征独特,具备与检材基本的可比条件,就此可以得出《离职报告》原件落款申请人部位‘吕燕’署名字迹与供检的吕燕签名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吕燕一审诉讼请求是确认1989年12月至今吕燕、重庆汽运六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一、二审认定吕燕和重庆汽运六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是否错误的问题。吕燕一审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后,鉴定人一审出庭陈述证实了相关鉴定事项,二审法院告知吕燕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后,吕燕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一、二审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采信并无不当。吕燕在1994年10月11日提交《离职报告》向原长寿县汽车客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虽然重庆汽运六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向吕燕送达《除名决定》,《除名决定》没有法律效力,但原长寿县汽车客运公司1994年11月23日出具的《除名决定》也印证其对吕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予以同意,因此,吕燕和重庆汽运六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吕燕认为离职报告是伪造的,一、二审判决认定解除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对吕燕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同意是否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吕燕一审中申请调查取证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因此,一、二审法院没有同意其调查取证申请并无不当,吕燕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剥夺吕燕辩论权的问题。经阅卷审查,一、二审庭审保障了吕燕的陈述权和辩论权,吕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吕燕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吕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倩影
审 判 员 刘晓龙
代理审判员 谭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鲍昊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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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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