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游有敏与温州市朝阳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227

游有敏与温州市朝阳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温民终字第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有敏。

  委托代理人:郑益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朝阳油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付。

  委托代理人:魏群。

  委托代理人:陈世旷。

  上诉人游有敏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游有敏曾于2008年5月11日至2009年6月24日期间在温州市朝阳油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开车,后自动离职。2010年2月23日,游有敏再次入职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担任油罐车驾驶员。2012年2月18日,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收取游有敏安全风险承包费3000元,同年3月31日,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开始为游有敏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1日,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游有敏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游有敏加班加点的,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根据联量计酬制度计算游有敏的工资。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5月3日,游有敏因身体原因向朝阳油品运输公司请假,但未提供医生的休假建议单;同年6月1日至6月10日、6月19日至6月29日、7月15日至7月16日,游有敏因事或因病请假。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已向游有敏支付2013年4月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后的工资177.62元。2013年7月17日,游有敏因朝阳油品运输公司调整了其原先驾驶的车辆而离职。2013年7月18日,游有敏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温州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温劳人仲案字(2013)第401号裁决书。朝阳油品运输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另查明,2012年3月29日至3月31日,游有敏支付医疗费用2116.57元;经鉴定,游有敏的医疗待遇损失为1237.89元。

  原判认为,朝阳油品运输公司与游有敏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游有敏关于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安排其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变相增加游有敏工作难度和降低劳动条件及报酬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理由如下:1、根据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游有敏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对游有敏具体驾驶哪辆车未作约定;且游有敏2013年3月3日至7月17日期间,请假合计60天,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将其原先驾驶的车辆调配给其他驾驶员,符合常理。2、游有敏在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工作期间,先后驾驶过车牌号为3376、3456、19082、20920、3756的车辆,可见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对驾驶员的车辆是统一调配的。3、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提供的油罐车已经年审合格且已投保相关保险,符合安全标准。4、根据联量计酬制度,朝阳油品运输公司驾驶员的工资报酬虽与车辆吨位及驾驶公里数有关,但吨位较小的车辆,其相应的基数比例较高。而根据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游有敏双方的谈话记录,系游有敏不同意继续到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处上班,应视为游有敏自动离职,故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关于不支付游有敏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未支付2013年7月份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尚未支付游有敏2013年7月的工资,应支付游有敏上述期间的工资1245.87元。关于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未及时为游有敏参加医疗保险,导致游有敏无法报销医疗费用,应向游有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237.89元。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关于不支付游有敏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以支持。关于安全风险承包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012年2月18日,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向游有敏收取安全风险承包费3000元,应当予以退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朝阳油品运输公司与游有敏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7月17日解除;二、朝阳油品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游有敏2013年7月份工资1245.87元、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237.89元、安全风险承包费3000元,合计5483.76元;三、驳回朝阳油品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宣判后,游有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认定游有敏入职时间有误。游有敏系2008年5月进入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对游有敏入职时间的陈述是错误的,其在劳动仲裁阶段与一审审理中的陈述不一致,存在自相矛盾。游有敏2009年下半年请假回家,双方自始至终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出具过该方面的证明。二、原判对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未依法为游有敏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事实未予认定。朝阳油品运输公司自2012年3月才开始为游有敏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当月并未交付社保卡等相关凭证给游有敏,致使游有敏在2012年3月未能享受到社保待遇。游有敏在知道相关权利受损后多次要求朝阳油品运输公司补缴之前的社保待遇未果,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等关于社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存在严重的过错。三、原判对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事实没有进行认定。游有敏之前上班基本全年无休,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未能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及给予年休。游有敏在一审时已提交节假日加班记录,并申请调取朝阳油品运输公司的工资表构成及计算依据。在劳动合同中,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关于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2013年初开始,游有敏因工作劳累,导致健康受损,不得已请假看病或者休息,但已经向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提出请假,也获得批准。游有敏要求朝阳油品运输公司补足医疗期工资,至少按最低工资水平的80%计发,但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对此要求却不予理睬。四、原判对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未提供安全、合格的劳动条件未予认定。游有敏因身体不适请过几次假后,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就开始嫌弃、刁难,要求游有敏提早上班或辞职,后演变成让游有敏开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变相增加工作难度,降低了劳动条件及报酬。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安排游有敏与同事毛勇一起合开一辆运输车,导致游有敏的工资水平下降。五、原判对20l3年7月17日谈话笔录的认定错误。该谈话记录不能代表游有敏自动离职,离职系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未能依法缴纳社保、未能提供合格安全的劳动条件、未能及时支付加班工资和病假工资等劳动报酬等原因造成的。综上,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朝阳油品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游有敏2013年7月工资1245.87元、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237.89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504.28元、安全风险承包费3000元,合计25988.04元;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朝阳油品运输公司答辩称:一、关于游有敏的入职时间,其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承认于2008年5月11日第一次入职,2009年6月4日离开公司。庭审中法官询问有否请假,游有敏称已口头请假,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2010年2月23日游有敏再次入职,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其入职时间为2010年2月23日是正确的。二、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游有敏在仲裁时要求朝阳油品运输公司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费,但在仲裁裁决驳回该请求后,其没有向一审法院起诉,故补交社保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朝阳油品运输公司2012年3月份起给游有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审对于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未依法缴纳保险费造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已作出赔偿1237.89元的判决,对于该判决,双方均无异议。三、关于加班工资及医疗期工资的问题,游有敏的加班工资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后没有向一审法院起诉,医疗期工资则在仲裁时没有提起,因此这两项内容均不属于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四、关于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有无提供安全、合格的劳动条件的问题,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游有敏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游有敏在仲裁时以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没有提供安全、合格的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仲裁裁决也以该理由支持了游有敏关于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朝阳油品运输公司认为不应向游有敏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在一审时针对该问题着重向法庭作出说明及举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游有敏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庭审笔录一份,证明其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且仲裁请求中已包括医疗期工资。

  朝阳油品运输公司认为,一、该笔录一审时就已存在,不属于新证据。二、该笔录不属于证据。该笔录仅仅是双方参加仲裁的庭审记录,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不能作为双方在劳动关系中意思表达的证据。三、游有敏的仲裁请求在原审判决中已有记录,该笔录不应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该证据并非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故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当事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依法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游有敏2009年6月24日离开朝阳油品运输公司,至2010年2月23日回到朝阳油品运输公司之前,已连续八个月脱离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工作岗位。游有敏主张此次长时间离岗系因故请假,其与朝阳油品运输公司一直保持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其向朝阳油品运输公司请假并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据,现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对该主张不予认可,原审不予采信,并认定游有敏于2010年2月23日再次入职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二、2013年7月17日“谈话记录”系朝阳油品运输公司与游有敏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事进行协商的记录,游有敏已签字、捺印确认,可以证明朝阳油品运输公司要求游有敏复工,但游有敏以双方劳动争议需经仲裁解决为由予以拒绝的事实。一审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妥。三、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已于2012年3月起为游有敏办理社会保险,游有敏于2013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以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未依法缴纳2012年2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对该理由不予采信,处置妥当。四、根据朝阳油品运输公司与游有敏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游有敏加班加点的,由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根据联量计酬报酬制度计算工资。现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已按月向游有敏支付工资,游有敏主张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未及时支付加班及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朝阳油品运输公司一审提供的请假书,游有敏于2013年4月3日因身体原因请假30天,于同年6月1日因“有事”请假10天,于同年6月19日因“有违章要回家处理”请假10天。现游有敏并未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建议休假证明等证据,其主张2013年4月、6月均处于医疗期,依据不足。游有敏主张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13年4月、6月医疗期最低工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每月工资应于次月20日支付给游有敏,因游有敏已于2013年7月17日离开朝阳油品运输公司,现其主张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2013年7月工资,理由亦不能成立。四、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车辆及驾驶人员。朝阳油品运输公司与游有敏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并未约定游有敏负责驾驶某一特定车辆,游有敏在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工作期间亦担任过多辆油罐车的驾驶员,朝阳油品运输公司调配给游有敏的车辆经年审合格,符合安全标准,游有敏主张朝阳油品运输公司变相增加工作难度、降低劳动报酬,未提供安全、合格的劳动条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游有敏要求朝阳油品运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各项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游有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佩

  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

  代理审判员  柯丽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代书 记员  赵 斌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