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严霞与鄂州市建设投资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77

严霞与鄂州市建设投资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0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霞。

  委托代理人:孙家祥,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建设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国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严霞为与被上诉人鄂州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霞的委托代理人孙家祥、被上诉人建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严霞1994年8月在鄂州市统计局劳动服务公司工作,1996年11月4日从该公司调入建投公司工作。同年11月5日,鄂州市统计局劳动服务公司及其主管部门鄂州市统计局,与建投公司及其主管部门鄂州市计划委员会,经鄂州市劳动局同意,为严霞办理了工人转移登记手续,将其职工档案及工作关系正式转入建投公司。同年11月8日,建投公司将严霞的月工资确认为403.50元,并报其主管部门鄂州市计划委员会政工科同意,经鄂州市人事局批准同意,自1996年11月起执行。建投公司为严霞办理工作关系调动手续后,未与严霞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安排工作和办理落实职工相关待遇。经双方多次商议无果,严霞于2013年10月21日向鄂州市鄂城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以劳动关系不明晰为由,作出鄂城劳仲不字(2013)第0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严霞诉诸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建投公司虽然为严霞办理了工人转移登记手续,但严霞并未到建投公司工作,建投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并未适用于严霞,严霞也未受建投公司的劳动管理,更未从事建投公司有报酬的劳动,故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严霞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严霞对鄂建投公司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严霞负担。

  上诉人严霞提起上诉称:一、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看,上诉人与建投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确立。1、上诉人经调出和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劳动局审批同意,后上诉人的职工档案按规定转移至建投公司原主管部门同建投公司其他职工一样统一管理,表明调动手续完成。根据《湖北省职工调动管理规定》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双方已确立劳动关系,且上诉人的身份是固定工。2、建投公司为上诉人进行了工资定级并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这进一步表明建投公司已实际接收了上诉人。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保持着,上诉人依法应享受有关待遇。非经合法有效的法律程序和要式法律行为,该关系不能自然消灭。本案中,尽管上诉人调入建投公司后,未为建投公司提供劳动,但不能简单以是否提供劳动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建投公司书面通知上诉人上班,为上诉人安排工作岗位,安排上诉人进行岗位培训,除名辞退等既是建投公司的权利,也是其义务。但是建投公司一直未履行通知、除名、辞退等法律程序和要式法律手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合法有效。三、一审判决认定建投公司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上诉人安排工作和办理落实职工相关待遇。这一认定不全面。1、建投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到现在,从没有对职工实行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尽管建投公司单位性质是国有企业,但该单位一直将本单位性质作事业单位看待。2、建投公司未为上诉人安排工作和落实待遇,不是建投公司不安排,而是建投公司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即上诉人的父亲考虑到建投公司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建投公司的角度综合考虑而作出的善意决定,其行为是一种组织行为。3、建投公司长期以来,其职工基本无事可做,又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工资发放困难,因而相当数量的职工均没有在建投公司上班,即使少数上班的职工,也只是到单位坐几小时,还有几位职工十多年来一直未到建投公司打照面,只是他们上了单位的工资名册,享受了单位的待遇。4、上诉人十多年来绝大部分时间一直处于待岗状态,此期间,上诉人一直向其父亲反映工作问题,遭到其父亲的批评。上诉人的父亲为建投公司着想,以身作则尽量减轻建投公司的经济负担,但这一组织行为损害了作为劳动者的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适用对象错误。《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对象是招用和签订劳动合同制员工。上诉人调动至建投公司是固定制职工,而不是劳动合同制,且建投公司所有职工并未转制施行劳动合同制。2、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调动时,是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尽管劳动法实施不久,全国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但到现在还有相当数量的国企原固定工未进行劳动合同制身份转换,依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是我国的国情。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建投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建立劳动关系。一审中,被上诉人的多名老职工到庭证实,上诉人为了调动到农业银行上班,通过过渡的方式,将其从市统计局过渡到被上诉人处,由被上诉人帮忙在其调动的登记表格中加盖公章,后由于农行的名额被其他人占用,导致上诉人的人事关系没有顺利调入到农行。如果说是正规的调动,则上诉人调入到被上诉人处是没有符合正规程序的,依法不能认定其劳动关系成立。被上诉人2001年前属于副县级事业单位,至今仍保留事业单位的性质,只是为了融资的需要,也增加了企业性质的营业执照。如果上诉人调入到被上诉人处,必须按照《湖北省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或者《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落实。从上诉人调动的手续看,根本没有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办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证人很清楚事情的经过,是由于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父亲分管的下属单位,应要求协助办理调动进行过渡而已,并不是正规的人事调动。上诉人未到被上诉人处报到,未到被上诉人处上班,也从未领过工资,从来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有任何缴纳社保费的记录,对于这一事实,上诉人也不可否认。依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于1996年在劳动用工表上加盖公章,而上诉人2013年提起诉讼,依据申请仲裁时效为六十日的规定,已明显超过该期间,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严霞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职工履历表,以证明上诉人调入建投公司。

  证据二、撤诉申请书,以证明原一审法院已报结的判决内容支持了上诉人的请求。

  证据三、鄂州发(2001)16号文件、鄂州编字(2007)9号文件,以证明建投公司2001年已转为企业,2008年成为城投公司全资子公司。

  证据四、(2004)鄂城法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2005)鄂州法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类似案件按劳动关系处理。

  证据五、上诉人父亲即建投公司主管部门原领导严俊的情况说明和建投公司原经理倪新华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上诉人未被安排工作和落实待遇是组织安排。

  证据六、(2005)鄂州法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等四份法律文书,以证明上诉人代理人对建投公司的情况有深入了解。

  证据七、一份汇报材料修改稿,以证明建投公司长期无事可做,无固定收入来源。

  经庭审质证,对以上证据,建投公司称: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2008年建投公司移交给鄂州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档案应全部移交,上诉人的档案未移交表明不是建投公司职工;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目的;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2001年建投公司是事业单位,现在仍然是事业单位,人员每年都需核编、定级、定工资;证据四,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不能达成证明目的;证据五,不了解当时的情况,但内容是符合当时的国情,可以证明当时没有建投公司的调令,说明只是过渡;证据六,无异议,建投公司是事业单位;证据七,与本案无关。

  对以上证据,本院认为:证据一,与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劳动用工登记表、工人转移登记表等证据相印证,可以证明上诉人严霞1996年调入建投公司,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联,故不予采信;证据三,建投公司获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同时建投公司又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表明建投公司不只是企业一种身份,故对该证据所称建投公司已转为企业这一内容不予采信,对其他内容予以采信;证据四,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各个案件案情不一,不宜作类似比较,故不予采信;证据五,上诉人严霞的父亲严俊是上诉人调动时建投公司主管单位鄂州市计划委员会分管领导,倪新华是当时建投公司经理,二人是上诉人调动的知情人和经手人,所述证言反映了当时的情况,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六,建投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七,真实性不能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建投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严霞由鄂州市统计局劳动服务公司招为工人,该公司主管单位鄂州市统计局和劳动部门批准同意。1996年11月,严霞经核定为技工。同月,严霞调入建投公司,鄂州市统计局劳动服务公司和主管部门鄂州市统计局同意调出,建投公司和主管部门鄂州市计划委员会同意接收,劳动部门批准同意。严霞的职工档案随之转移至鄂州市计划委员会(建投公司并入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前,建投公司职工档案均由鄂州市计划委员会或鄂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同年12月,建投公司为严霞申报工资,主管部门同意,鄂州市人事局核定严霞初级工一档,职等工资145元。其后,建投公司未为严霞安排工作,又未发放工资,也未将严霞辞退或解除关系。严霞多年来要求建投公司安排工作确定待遇,建投公司以工资表没有严霞,不是单位职工为由予以拒绝。

  另查明:1991年9月,建投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该单位又系事业单位。2001年,《鄂州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州发(2001)16号)确定建投公司转为企业。2007年,《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机构编制改革方案》(鄂州编字(2007)9号)确定建投公司整体划归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2008年7月24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34号)明确建投公司成建制移交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管理,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不变,单位职能不变。同年7月29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会议纪要((2008)20号)明确建投公司成建制移交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投公司原有性质和人员身份不变。建投公司有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142070002301号),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

  本院认为:严霞为证明其系建投公司职工,提供了《劳动用工登记表》、《鄂州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定级登记表》、《工人转移登记表》、《职工履历表》、《鄂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确定)工资呈报表》,这些制式表格由招工单位及劳动部门、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呈报或审核批准盖章,表明严霞的招工、调换单位、定级定资均履行了有关的劳动或人事审批手续。严霞因履行上述审批手续且其职工档案随之转移,其正式成为建投公司的职工,虽然因某种原因,建投公司未安排严霞工作,也未发放工资待遇,但是建投公司并未向严霞发出辞退或解除关系的通知,表明双方用工关系一直存在,严霞系建投公司职工的身份并未消失。建投公司虽取得了企业营业执照,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142070002301号)及鄂州市政府有关决定表明其系事业单位,严霞调入建投公司后,鄂州市人事局对其工资进行了审批,因此严霞与建投公司成立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严霞与建投公司所发生的争议非上述人事争议,故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严霞要求安排工作、落实待遇等请求,属行政范畴,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法院(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严霞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审判员  缪冬琴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郭玥彤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