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兰英与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章兰英与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民申字第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兰英。
委托代理人:章志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葛贵林。
委托代理人:陈廷澍。
再审申请人章兰英因与被申请人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终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章兰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黎明
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
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小青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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