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长春圣明眼科医院与顾国贞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67

长春圣明眼科医院与顾国贞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长民五终字第00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圣明眼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欣楠,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海军,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国贞。

  委托代理人申林虎,长春市南关区红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长春圣明眼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顾国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春圣明眼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欣楠、林海军,被上诉人顾国贞的委托代理人申林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国贞在原审诉称,顾国贞与长春圣明眼科医院(以下简称圣明医院)于2013年1月26日签订《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圣明医院聘任顾国贞为医院院长,授予顾国贞在任期内的各项权利义务、报酬和待遇,并约定该合同的解除及违约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签订后,顾国贞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包括:设备采购、人员聘请人员培训等(实际顾国贞于2012年9月份就已经开始为圣明医院作开业的筹备工作),使圣明医院按预计如期开业,并已经进入正常营业。由于圣明医院不配合顾国贞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的备案登记,因此顾国贞无法将注册执业地点变更到圣明医院。顾国贞在2013年5月31日接到圣明医院出具的《解聘通知》,解聘理由是顾国贞未按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经圣明医院研究决定,自2013年5月10日起解除双方的聘雇劳动关系。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圣明医院在顾国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作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顾国贞现请求依法判令圣明医院给付顾国贞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圣明医院承担。

  圣明医院在原审辩称,顾国贞请求圣明医院支付违约金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圣明医院不应当支付。圣明医院与顾国贞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顾国贞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未能在约定的开业期限内办理相关的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登记手续,并完成在卫生局的登记备案,因此无法进入圣明医院担任院长并进行医师执业。顾国贞在圣明医院的组建过程中,由于其个人能力和工作态度导致圣明医院延期开业,而且顾国贞对医院病房的设计不合理,医疗设备的采购也不全面,未能完成医院开业的基本条件。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在2013年1月26日,合同的内容均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顾国贞提供的是劳务和技能,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承担风险和利润分配的约定,因此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中不应当存在违约条款。签订合同的时候圣明医院尚未获得审批,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圣明医院成立于2013年1月16日,为投资人李军(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独资企业。顾国贞(乙方)与圣明医院(甲方)于2013年1月26日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签订的目的:……;第二条、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均无异议,每五年自动续签,其他条款不变,如有变更,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协议;第三条、聘任职务:甲方聘用乙方为医院院长;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聘任、解聘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及福利待遇;3、监督和考核乙方的工作;4、审批医院一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和调动;5、定期听取乙方的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可以随时了解乙方的经营活动;6、不得无故干涉乙方授权范围内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7、按照约定期限和标准向乙方支付报酬;8、负责医院的对外协调工作;9、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甲方每年出资支持乙方参加国内2次/年学术活动,必要时支持境外学术活动;10、甲方给予乙方与医院经营有关的招待费用实报实销;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甲方授予的全部权利;2、认真履行院长职责,定期向甲方汇报经营管理情况;3、努力开拓市场,搞好营销;4、注重对员工进行培训;5、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以身作则,节约成本;6、维护医院的信誉及良好形象,不损害医院的信誉;7、按时足额取得报酬,享有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第六条、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甲方授予乙方如下权限:1、人事管理权:1.1乙方享有对医院专家、医护人员的人事任免、调整、聘用、解聘及按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分配报酬(包括各项待遇)的决定权;1.2执行医院人事制度,并有权进行医院日常工作中的员工管理和工作岗位、职责安排、绩效考核等人事管理权;1.3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2、财务管理权:2.1执行财务制度,审批医院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日常经营费用的支出和报销;2.2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医院医疗、护理及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2.3制定和实施医院优惠政策和优惠措施;3、营销管理权:3.1负责医院的市场开发、市场运作、执行医院营销政策和营销计划;3.2享有医院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医疗场所的装修、布置的建议权;3.3拟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报甲方批准和决定;第七条、乙方的报酬和待遇: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院长管理工资,另一部分为医疗技术提成;2、合同期内,甲方每月1日准时支付给乙方院长管理工资人民币三万元(税后);3、医疗技术提成:3.1手术:按每月手术总收入的20%提成,每月结束后下一个月的10日前结算;3.2眼镜(包括角膜塑型镜):按每月总收入的20%提成,每月结束后下一个月的10日前结算;4、甲方未按本约定期限支付上述报酬的,逾期30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甲方为乙方配备专用轿车,同时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保险及汽油等费用;6、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另签订对外聘用合同,对外劳动合同薪资定为9000元人民币,作为向有关部门提供员工录用及缴纳个税(税费由甲方负责缴纳)时使用。第八条、医疗事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经医疗事故鉴定后发生损害赔偿金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额的10%,甲方承担全部赔偿额的90%;第九条、合同的解除: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2、乙方因重大疾病无法履行院长职责,需出具三级甲等医院证明,乙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医院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其他:……”双方签订合同后,顾国贞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为圣明医院进行医院开业之前的各项筹备工作。顾国贞原在吉林汇锋眼科医院担任院长职务,2013年3月22日顾国贞与吉林汇锋眼科医院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5月6日圣明医院向顾国贞支付2013年4月份工资人民币30000.00元。2013年5月31日圣明医院未经与顾国贞协商,向顾国贞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向顾国贞送达《解聘通知》,内容为:“顾国贞女士:您与我院于2013年1月26日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聘用您为我院的院长。在合同生效后,我院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您未按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经医院研究决定,自2013年5月10日起解除我院与您的聘雇劳动关系,请您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到我院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我院为您提供使用的车辆及相关物品。特此通知。”顾国贞不同意圣明医院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于2013年7月30日作为申请人向长春市南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8月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南劳人仲不字(2013)第163号不予受理通知,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顾国贞遂于2013年8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顾国贞同意与圣明医院解除《合作合同》,但要求圣明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顾国贞与圣明医院所签订的《合作合同》,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均有明确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故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劳动合同。顾国贞与圣明医院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顾国贞与圣明医院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同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使圣明医院认为顾国贞不能胜任工作,也应当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顾国贞本人或者额外支付顾国贞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圣明医院在2013年5月10日未经与顾国贞协商,即单方面决定解除与顾国贞的劳动关系,在2013年5月31日才以书面形式通知顾国贞,既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也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圣明医院已经构成违约,圣明医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否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的约定,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顾国贞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长春圣明眼科医院于原审判决生效后三日之内给付顾国贞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圣明医院负担。

  宣判后,圣明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1、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解除合同违约、违法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聘任被上诉人担任院长职务,而被上诉人属于多点执业,其第一执业机构为其他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不具备担任上诉人单位院长职务的法定条件,直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前被上诉人始终无法将其执业地点变更注册至上诉人单位,致使上诉人无法办理从事医疗行业的审批手续,无法按照预定期限开业,双方履行合作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2、退一步讲,即使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合作合同违约、违法事实及理由成立,则原审法院按照合作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合作合同第十条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双方合作合同第十条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3、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100万元明显过高。

  被上诉人顾国贞二审时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外,另查明,被上诉人顾国贞执业医师证书上的执业地点为吉林汇锋眼科医院。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解除合作合同是因为被上诉人始终未将执业地点变更为上诉人单位。吉林汇锋眼科医院于2013年11月4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顾国贞,原吉林汇锋眼科医院院长,经医院研究同意顾国贞于2013年3月22日辞去吉林汇锋眼科医院工作,因当时长春圣明眼科医院要求顾国贞尽快到新医院工作,并有合法的行医资格,但因当时正赶上吉林汇锋眼科医院年检还没有结束(其中包括医师资格年检),经于(与)长春圣明眼科医院协商同意后,先出具医师多点执业手续,待年检结束后再办理医师变更手续。”2013年11月1日被上诉人开始在海南国爱近视治疗中心执业。

  本院认为,上诉人圣明医院与被上诉人顾国贞签订的合作合同,从内容上看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二审时双方对该合同为劳动合同均未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且上诉人于2013年5月6日向被上诉人支付第一个月工资3万元,故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劳动合同且已实际履行。双方合同仅约定了两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劳动者患重大疾病。虽然被上诉人顾国贞未将第一执业地点变更为上诉人圣明医院,但在双方的合同中对何时变更执业地点并未作出约定,上诉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并未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作出禁止性规定,故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约定的违约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因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违约金酌减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请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减少缺乏法律依据。况且,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产生的损失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不能简单以之衡量违约金过高或过少,应尊重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长春圣明眼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宏

审 判 员  高 心

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欣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