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晓虎与吴江市美佳乐薇庭大酒店福利待遇纠纷申请案
鲍晓虎与吴江市美佳乐薇庭大酒店福利待遇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2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鲍晓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江市美佳乐薇庭大酒店。
负责人:肖丽娟,该酒店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鲍晓虎因与被申请人吴江市美佳乐薇庭大酒店(以下简称美佳乐酒店)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鲍晓虎申请再审称:(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美佳乐酒店单方提供的,合同条款未经双方协商,鲍晓虎对该合同内容一概不知。该劳动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二审判决以该合同为依据作出判决,缺乏证据证明。(二)鲍晓虎到美佳乐公司工作时从未收到过员工手册,该手册也未经双方当庭质证,鲍晓虎对该手册内容并不清楚。二审法院以该员工手册的规定为依据作出判决,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问题。美佳乐酒店和鲍晓虎于2011年11月1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鲍晓虎认为对该合同内容一概不知,与事实不符,且合同也不存在无效的理由,故该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美佳乐酒店员工手册的效力问题。2011年11月17日,鲍晓虎与美佳乐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第三项明确约定,鲍晓虎在签订该合同时已知晓员工守则等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保证遵照执行。2012年7月2日,美佳乐酒店与鲍晓虎协商调整工资构成时,鲍晓虎再次确认已认真阅读美佳乐酒店管理手册及员工手册,并愿意自觉遵守制度中的各项条款。现鲍晓虎提出从未收到员工手册,也不知晓手册内容,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
综上,鲍晓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鲍晓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俞灌南
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
代理审判员 徐 智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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