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亮与江苏新瑞戴维布朗齿轮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王祥亮与江苏新瑞戴维布朗齿轮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常民申字第002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王祥亮。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新瑞戴维布朗齿轮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雪,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祥亮与江苏新瑞戴维布朗齿轮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13日,王祥亮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祥亮于2014年5月13日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祥亮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祥亮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晓鸣
代理审判员沈超彦
代理审判员恽群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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