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荣军与沈阳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赵荣军与沈阳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荣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王占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洪强,沈阳铁路局锦州机务段劳动人事科副科长。
再审申请人赵荣军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锦民二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荣军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被申请人沈阳铁路局支付拖欠工伤待遇工资112065元,补齐养老金、公积金并办理瞒报工伤造成的2010年工伤认定缺项。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沈阳铁路局提交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按照当时铁道部的规定完成了对再审申请人工伤的认定;1988年发生的工伤只能按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铁道部的规定执行。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赵荣军的工伤发生于1988年5月31日,相应的工伤待遇应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主张工资减少的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赵荣军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荣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荣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禹政一
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
代理审判员 谭 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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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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