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艾沃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与赵小艺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珠海市艾沃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与赵小艺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艾沃克斯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高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梅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艺。
委托代理人:梁泽,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艾沃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沃克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小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赵小艺于2011年7月21日入职艾沃克斯公司单位从事QC工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双方在合同中第四条“劳动报酬”中约定,甲方(即艾沃克斯公司)每月5日发放乙方(即赵小艺)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从2012年4月开始,艾沃克斯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推迟至次月10日,甚至更后,其中2013年2月和3月的工资延迟至14日、13日发放。艾沃克斯公司称2012年4月份开始转为每月10日发工资,并于2012年3月12日通知所有员工并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关于此更改,在2012年6月份的《车间管理规定》里也进行了更改,人事部在2012年7月12日对车间所有员工进行的《车间管理规定》的培训记录表上有赵小艺的亲笔签名,况且发工资的日期更改已经一年了,这一年来,公司没有一个工人(包括赵小艺)的投诉。2013年2月、3月延迟发放工资是因为2月需核对员工年终奖金,3月因资金周转问题。2013年4月16日,赵小艺向艾沃克斯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赵小艺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从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间艾沃克斯公司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赵小艺在艾沃克斯公司工作至2013年4月15日止,次日向艾沃克斯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不再回艾沃克斯公司上班。2013年4月18日,赵小艺以艾沃克斯公司延迟发放工资导致解除合同为由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珠劳人仲案字(2013)306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即艾沃克斯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即赵小艺)2013年4月工资差额100元;二、驳回申请人(即赵小艺)的其他仲裁请求。赵小艺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艾沃克斯公司是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工资发放到赵小艺银行账户的。根据赵小艺提供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显示,赵小艺从2012年5月起至2013年4月止连续12个月的工资分别为:2910.94元、2199.75元、2879.30元、2822.36元、2104.46元、2840.89元、2197.56元、3200.98元、2988.70元、2955.43元、1889.83元、2935.32元,月均工资为2660.46元。赵小艺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260元+餐补+加班工资+岗位补贴+月奖金+全勤奖,艾沃克斯公司已经于2013年5月发放了赵小艺工资2013年3月加班工资173.8元以及赵小艺2013年4月工资,经查,双方对2013年4月工资构成中除了岗位补贴以外的其他项数额均无异议。赵小艺主张其岗位补贴每月恒定200元,因此,其2013年4月上班半个月应发放100元岗位补贴;艾沃克斯公司主张岗位补贴和月奖金为浮动,是根据员工表现来进行的,属于绩效工资,每月额度不等,非恒定,赵小艺2013年4月表现欠佳,因此该月岗位补贴为0元。赵小艺对艾沃克斯公司上述主张不认可,无证据佐证艾沃克斯公司主张,也无证据显示艾沃克斯公司制定了相关绩效考核制度以及具体绩效工资的发放规则。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艾沃克斯公司应否向赵小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赵小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艾沃克斯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双方虽然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艾沃克斯公司每月5日前发放工资,但双方均认可从2012年4月开始工资推迟到每月10日之前发放,赵小艺表示曾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无证据佐证赵小艺当时一个月内曾提出异议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后的工资发放时间,且艾沃克斯公司提供的在2012年7月12日对车间员工进行的《车间管理规定》的培训记录表上有赵小艺的亲笔签名,也佐证了赵小艺是知道且同意艾沃克斯公司将工资发放时间延迟这一事实,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艾沃克斯公司推迟到每月10日前发放工资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由于2013年3月和4月艾沃克斯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分别为14日和13日,超过了每月10日前发放工资的规定,确实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赵小艺在艾沃克斯公司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艾沃克斯公司2013年3月、4月延迟发放工资,赵小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于2013年4月16日寄给艾沃克斯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于此时解除。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该法律规定,艾沃克斯公司应当向赵小艺支付经济补偿,由于赵小艺在艾沃克斯公司工作时间1年以上未满2年,其经济补偿金额为5320.92元(2660.46元/月×2月)。艾沃克斯公司辩称无须向赵小艺支付经济补偿,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二、关于艾沃克斯公司应否支付2013年4月份工资差额(岗位补贴)100元给赵小艺的问题。岗位补贴应当是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要求或劳动条件的差异等给予劳动者的工资补充,一般情形是根据员工的岗位不同而产生数额不等的补贴,补贴数额随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在员工岗位未变化的时候,岗位补贴数额应恒定。虽然艾沃克斯公司辩称岗位补贴属于员工绩效工资的一部分,是根据员工表现好坏来确定发放数额的,但艾沃克斯公司并未举证其制定了相关绩效考核制度以及具体绩效工资的发放规则,也无证据显示赵小艺2013年2月至4月绩效不佳。综上,原审法院对艾沃克斯公司的岗位补贴属于绩效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故原审法院对赵小艺主张每月岗位补贴2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并对其请求予以支持,即艾沃克斯公司还应支付其2013年4月工资差额(岗位补贴)1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赵小艺与艾沃克斯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16日解除;二、艾沃克斯公司应向赵小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320.92元;三、艾沃克斯公司应向赵小艺支付2013年4月工资差额(岗位补贴)100元。判决第二项、第三项,限艾沃克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艾沃克斯公司负担。
上诉人艾沃克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艾沃克斯公司无需向赵小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320.92元及2013年4月份的工资差额(岗位补贴)100元。事实和理由:赵小艺于2013年4月16日私自旷工至2013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其以快递形式给予公司寄达了一份标题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至今都没有回到公司办理过相关的离职手续。且赵小艺本人给公司寄达的这份文件里并没有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合同的具体时间,只是在文件里说明了她本人有权利与公司解除合同,因此她本人要是想跟公司解除合同且解除合同的时间应该以她本人回公司办理相关的合同解除与离职手续的时间为准,只凭一份这样表达的不清不楚的文件作为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不足的。2013年2月份工资由于资金与发放年终奖问题导致工资到账日期为3月14日。当时已经由生产主管提前通知领班并由领班通知员工,工资会延迟发放,当时并没有收到任何员工的投诉。我公司不认同原审判决认定的“超过了当月10日前发放工资的规定,确实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况”,因为我公司已经提前向全体员工作出通知了,为什么在发出通知时赵小艺本人当时不提出反对?另有因为本月增加了年终奖的统计,因此工作量增加而不是我司刻意为之。2013年3月份工资由于丹麦老板当时出差(出差后于4月13日到珠海)在外末能及时审批资金发放以至工资到账日期廷迟为4月13日发放。当时已经由生产主管已经提前通知领班并由领班通知员工,工资会延迟发放,当时并没有收到员工的投诉。另,我公司为港澳台独资企业,资金需经大老板审批是客观的实际需求在支付工资的过程中包括了审批,银行转账等环节,并不是经常性的推迟发放工资,而且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才会推迟发放工资,且都会提出通知,不是刻意为之。我公司在由考勤统计至工资发放流程为:人事部进行考勤统计——员工各自核对(无误后)——总经理审核——财务进行工资计算——财务安排款项——总经理审批——老板最终审批——工资到帐(以上的工作程序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处理,何况跟国外有7小时的时差)。我公司是一家有90多年历史的北欧企业,在中国大陆投资已经13年,在珠海运营6年来,一切的经营活动(包括劳动法、税务、进出口业务等等方面)都是严格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从末有拖欠过任何一个员工工资,更不用说克扣或者减少劳动者的报酬,如果这样,对于欧洲的企业来说是屈辱。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艾沃克斯公司的上诉,赵小艺答辩称:一、赵小艺已向艾沃克斯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由于艾沃克斯公司从2012年4月开始未经赵小艺同意,推迟至每月10日发放工资,2013年2月、3月推迟到每个月的13、14日才发工资,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连续迟延发放工资的情形,赵小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口头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16日向艾沃克斯公司邮递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不再回艾沃克斯公司上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标题已经能够清楚明白地表明该份通知书的内容及主旨。赵小艺于2013年4月18日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二、艾沃克斯公司迟延发放工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2013年2月-3月期间推迟到每月的13、14日才发放工资,远超过每月5日甚至10日的工资发放时间。艾沃克斯公司在珠海已经经营6年,工资支付流程不是第一天使用,2012年4月以前均可以在每月的5日左右发放工资,证明艾沃克斯公司的工资支付流程是完全有能力在每月5日之前发放工资,对于艾沃克斯公司所谓的工作量大等企业问题,可以通过扩招人手解决,不应该通过迟延发放工资损害员工利益的方式来完成。三、艾沃克斯公司没有制订相关绩效考核制度以及具体绩效工资的发放规则,也没有证据证明赵小艺2013年2月至4月绩效不佳,艾沃克斯公司理应支付2013年4月份工资差额(岗位补贴)100元。综上所述,艾沃克斯公司迟延发放工资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艾沃克斯公司是否应向赵小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艾沃克斯公司确实存在着2013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超过了每月10日前发放工资的情况,艾沃克斯公司主张是由于2月份工资增加了员工年终奖金的统计、3月工资因丹麦老板出差在外未能及时审批才迟延几天发放,且已由生产主管提前通知领班并由领班通知了员工,但艾沃克斯公司对上述迟延发放的理由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迟延发放的情况已通知到了员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按照艾沃克斯公司的主张,存在着年终奖金的统计和老板出差在外等情况,艾沃克斯公司也可通过内部管理来克服和避免工资迟延发放,即使克服和避免不了,也应当提前通知员工。原审判决认定艾沃克斯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向赵小艺迟发工资且未提前通知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赵小艺也正是为此于2013年4月16日于向艾沃克斯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是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鉴于艾沃克斯公司2013年3月和4月发放工资的时间超过了每月10日前发放工资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且没有提前通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赵小艺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赵小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于2013年4月16日寄给艾沃克斯公司,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此时解除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赵小艺有无办离职手续并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效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审按照赵小艺在艾沃克斯公司的工作时间及赵小艺离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判决艾沃克斯公司向赵小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艾沃克斯公司上诉主张无须向赵小艺支付经济补偿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艾沃克斯公司应否向赵小艺支付2013年4月份工资差额(岗位补贴)100元的问题。诚如原审判决所述,岗位补贴应当是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要求或劳动条件的差异等给予劳动者的工资补充,一般情形是根据员工的岗位不同而产生数额不等的补贴,补贴数额随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在员工岗位未变化的时候,岗位补贴数额一般也是相对固定的。赵小艺在艾沃克斯公司工作至2013年4月16日,艾沃克斯公司应按照以往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给赵小艺4月份半个月的岗位津贴差额100元。艾沃克斯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支付给赵小艺2013年4月份工资差额(岗位补贴)100元,没有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艾沃克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孟庆锋
代理审判员 张榕华
代理审判员 艾欣欣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静微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